最高奖励5000万元!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发布《重庆市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推动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营造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环境
建筑企业在稳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合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着力推动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市建筑企业万州品牌,促进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引进高资质企业。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施工专业工程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区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800万元、50万元奖励。迁入我区的特级、一级资质企业新建办公用房,可依法在用地指标、用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奖励政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可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部分给予装饰装修资金扶持(政策有效期内,企业不得将购买、租赁的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使用用途,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扶持资金)。
(二)支持企业晋升资质。
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抱团增项升级,增加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对本地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新建或改建本企业办公用房的,可依法在用地指标、用地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奖励政策。本地建筑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施工专业工程承包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500万元、8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对外发展。
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区外市场,对出万承接外地项目的本地建筑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四)鼓励企业战略合作。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搭建本地建筑企业与来万企业共赢发展平台,推动本地建筑企业与来万企业深度合作。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与区外优势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乡村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建设,增强本地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来万建筑企业将承建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专业工程分包给本地建筑企业的,按照签订合同价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社会投资且不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安造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的,按照签订合同价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五)加大金融扶持。
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金融机构要通过创新信用类、动产质押类信贷产品,以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方式,支持建筑企业用款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建筑企业融资持续稳定。
(六)鼓励企业转型发展。
鼓励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建筑企业差异化发展,围绕建筑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深化建筑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扶持入选全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的企业。引导建筑企业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建筑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需贷款扩大生产的,给予贴息等优惠政策。
(七)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建筑企业承建的本地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巴渝杯”“三峡杯”“QC成果奖”“文明工地”等奖项,且第一完成单位是在万建筑企业的,给予资金奖励。
(八)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在万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投入存量和增量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在万建筑企业编制的工程建设类规范标准被列为国家级、市级推荐标准的,给予资金奖励。在万建筑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工法的,给予资金奖励。在万建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研发平台、项目等的财政金融支持,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1〕50号)执行。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创新型、复合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技人才或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引进取得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优秀人才,全日制大专学历、中职学校毕业的实用型人才。上述人才年龄在35岁以下,首次在万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与所在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建筑企业按时为上述人才在万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人力社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的,给予建筑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强化服务保障。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协调解决建筑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帮扶长效机制,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通报表扬机制,对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快、履约能力强、信誉度高、主动参与应急抢险的建筑企业进行表扬。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核。将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扶持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措施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扶持建筑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扶持资金按财政级次及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涉及财政结算事项,按我区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本措施涉及财政资金扶持、金融扶持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严格资金监管。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符合享受我区招商引资同类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最高级别兑现,不重复享受。企业兑现奖励政策的,应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如实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企业申报扶持奖励资金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以内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企业骗取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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