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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开展2023年首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作者:发布时间:2023-01-11浏览量:178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代理申报的企业,欢迎咨询~157-2334-8380】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6〕51号)文件要求以及有关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相关政策,我局将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本批次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范围为:2021年度及部分2021年度以前在重庆高新区税务局、西永综保区税务局申报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存在异议的48户企业的184个项目。(因年度待鉴定项目数量较多,项目鉴定将分批进行,本批次所涉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申请方式

需要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企业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报送科技创新局。


三、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材料——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鉴定结论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概况表》(见附件1),若有多个项目填写一张即可。

(二)《项目情况表》(见附件2),每个待鉴定项目均需分别填写。

(三)项目支撑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税务机关发出见附件3);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4.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需法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如委托、合作需双方加盖公章);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6.具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类项目必备)

7.其他材料,如在其它部门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文件、项目研究开发的过程资料、项目(阶段)研究成果证明、项目样品试制报告、新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项目(阶段)测试报告、高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证明、临床研究进展报告、临床研究批件、新药证书、新工艺实质性改进的对比证明数据、产品性能指标或行业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说明等。(此项可据实选择提供一项或者多项)


五、材料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

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高新区管委会5号楼215(EMS邮寄)。

联系人:蔡泽,电话:68626739,15123076805。


六、注意事项

(一)科技创新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要求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优惠。

(二)确保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所有资料中的一致性,已鉴定的跨年度项目不再鉴定。

(三)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无需鉴定。

(四)“项目支撑材料”中第1-5项原则上每个待鉴定项目均需提供,第6-7项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五)请各企业高度重视该项工作,避免出现因提交资料信息不充分而导致专家组对项目无法鉴定的情况。


附件下载:

1.附件1企业概况表.docx

2.附件2项目情况表.docx

3.附件3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docx

4.附件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5.附件5待鉴定项目清单.docx


2023年首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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