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江津区 | 最新颁布稳经济政策汇编(共173条)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30浏览量:181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惠企政策红利,便利广大企业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政府稳企惠企政策,现对照《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分行业梳理出我区行之有效的稳经济政策,形成《重庆市江津区稳经济政策汇编》,现予以印发。

环纽科技专注高企申报,为方便企业了解现整理如下,希望能帮到你。


重庆市江津区稳经济政策汇编(共173条)

一、普惠性政策(54条)

二、工业政策(19条)

三、农业政策(7条)

四、交通运输业政策(22条)

五、文化旅游业政策(6条)

六、餐饮住宿业政策(9条)

七、批发零售业政策(13条)

八、外资外贸政策(共8条)

九、科技创新政策(共11条)

十、房地产政策(共15条)

十一、生态环境政策(9条)



二、工业政策(19条)

 

1﹒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允许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先行办理隧道、桥梁等控制性工程开工急需的取(弃)土场、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临时用地手续。对实施非经营性项目需临时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前提下,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可无偿使用。

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渝规资函〔2022〕43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23-47696216

2﹒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47812363

3﹒支持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75%。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碳减排支持工具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3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区财政局、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47812363

4﹒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领域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主要包括煤炭安全绿色智能开采、煤炭安全生产和设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等,贷款利率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下浮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2次,利率1.75%。

政策依据: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47812363

5﹒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对充电桩、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对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1〕248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03

6﹒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940

7﹒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获批市级相关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6750

8﹒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239 

9﹒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重大创新产品,按照不超过企业装备购置单价20%的比例,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5789   

10﹒在园区内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10%的比例,集中规划建设以创新创业孵化、承接分散企业入园为主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集中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排放达标并参照园区进行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求,经认定的园区外中小企业集聚区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市合规园区管理范围。

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3899101

11﹒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涉及五大类(支持企业提高综合实力,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支持精准服务企业),和17个方向(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建设提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制造业、数字化装备普及、中小企业“上云”、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工业互联网建设、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企业升规、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及运行监测、支持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入驻楼宇产业园、节能减排改造、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精准服务企业)。

政策依据:文件公开(津经信委发〔2022〕15号),可电话咨询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次年通知申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江津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张航,47565823)、中小企业发展科(刘晓峰,47521179)、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周雪峰,41521762)、智能化科(袁孝红,47567635)、产业发展科(代静,47521185)、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丁勐琳,81222222)。

12﹒对于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签订为期一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连续就业一年以上,并在江津缴纳社保的员工,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人的稳岗补助。对于企业较上一年的净增员工人数,给予5000元/人的招工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推动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稳增长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107号)

执行期限:暂无,次年通知申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智能化科(袁孝红,47567635)

13﹒对有新投资消费品项目且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根据企业本年度贷款情况,按银行基准利率(具体以当年一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津区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172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次年通知申报

责任单位:江津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江津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发展科(郑涅,47521179)

14﹒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22年第2号公告)

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15﹒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16﹒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17﹒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18﹒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19﹒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江津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47512366

 

以上就是重庆市江津区相关政策信息,环纽十年只为服务科技企业,如有疑问可免费咨询



长按二维码关注了解更多

重庆环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   15723348380

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天安数码城2期1栋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