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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识产权资助申报丨一文速览《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附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量:214次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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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璧山区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璧山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璧山区的个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资助。

(本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所称资助资金,是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补助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并开展对资助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为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以第一权利人为资助资金申请人。

第七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资助5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

第九条 商标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资助15万元。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权利人,按照0.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内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国外商标:对新注册的境外单一国商标权利人,按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注册的境外马德里商标权利人,按照2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境外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件。在获得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08万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0.48万元。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参照上述专利的资助标准执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9年的年费,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但需同时满足受资助年费为发明专利有效期内。

(二)国外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对在璧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资助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8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认定),按最高资助标准执行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计算。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登记地址在璧山区。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品牌资助、标准化、国内(外)商标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根据资助类别提供相应申请表。璧山区质量品牌资助申请表(附件1)、璧山区标准化资助申请表(附件2)和璧山区商标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授权资助和专利年费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附件5)和璧山区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明细表(附件6)。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其他资助项目的,须向区市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7)。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家、重庆市以及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认证证书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

第十八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资助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求权利人申报。由权利人自主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四章 拨 付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商标和质量品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涉及质量品牌与知识产权的资助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璧山区质量品牌资助申请表

          2.璧山区标准化资助申请表

          3.璧山区商标资助申请表

          4.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

          5.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

          6.璧山区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明细表

          7.璧山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资助办法》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更高要求。此后,国家及市级层面陆续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知识产权工作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产品质量,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激励发明创造,更好支撑建设“高质量发展样板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建设,结合区情,制定本《资助办法》,经璧山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资助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

(四)《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0〕21号);

(五)《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渝知发〔2019〕58号)。


三、《资助办法》主要内容

内容总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资助对象、资助奖励范围及经费来源。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包含质量品牌资助、标准化资助、中国驰名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集体商标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资助、发明专利资助、中国专利奖资助、重庆市专利奖资助、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高价值发明转化资助、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等资助,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资助。明确对上述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章: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限、申报方式及审核流程。

第四章:拨付。明确资助拨付流程。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明确了在申报过程中对申报对象的监管要求。

第六章:附则。《资助办法》其他解释及施行时间。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对于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团体标准资助申报期限为发布后24个月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资助申报期限为取得专利权后36个月内。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由权利人自主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政策执行。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按最高标准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对国家或市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资助。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政策原文(含附件):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http://www.bishan.gov.cn/zwgk_241/zcwj/gfxwj/202009/t20200916_7887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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