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南岸区经信委丨已开启重庆市南岸区2023年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申报工作!(附申报条件要求_流程_奖励政策_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03浏览量:214次

南岸区2023年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申报.jpg

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代理申报的企业,欢迎致电【环纽科技】免费咨询热线157-2334-8380(V同)


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部署,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牵头开展 2023 年度《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南岸经信发〔2022〕104 号)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补助申报。202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企业按照《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规定,申请补助。

(二)真实性审核。2023 年 3 月底至 2023 年 4 月底,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定拟补助名单。

(三)名单公示。2023 年 5 月底前,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确定补助名单,并在区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

(四)补助发放。2023 年 6 月上旬,根据公示结果向对应企业发放补贴。


二、报送要求

请各企业认真研究《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积极申报。并于 2023 年 3 月 24日下午 17 点前,将申报请示及佐证资料 1 份,报送至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803 室。


三、其他事项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1 的实施细则部分。


附件:

1.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岸经信发〔2022〕104号)

2.补助申报请示模板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 2 月 24 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对年度产值增速达到 10%、20%、3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对企业高管团队 3 人、4 人、5 人,按照当年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 200%补助。对年度产值增速超过 10%、制造业增加值率高于全区制造业增加值率平均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额外增加 2 人,按照当年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200%补助。


二、支持小企业培育升规

支持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成长壮大,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 200 万元补助,新认定市级研发平台给予 10 万元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做优做强,新认定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级补助到位资金的 50%配套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分配到位的国拨经费的 3%补助研发团队,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申报研发费用 1000万以上的企业,由市级政策进行补助;申报研发费用 1000 万以下的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 3%、增量不高于 10%的比例予以区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项目,以当年实际设备不含税购置额 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在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科技创新、绿色改造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启动实施中小企业抵押增值贷款试点工作,落实好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应急转贷政策,提升企业融资获得感。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不含孵化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补助。


六、支持企业本地配套

鼓励辖区制造业企业与区内“双百企业”协同发展,提高本地配套率,实现强链、补链、延链。对为区内“双百企业”配套的,且配套采购额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 5万元、10 万元补助。

 

七、支持盘活闲置低效载体

对新落户制造业企业利用区内闲置、低效厂房,一年期内实现升规入统的;或存量制造业企业利用闲置、低效厂房扩产扩能,当年产值增速超过 10%的;均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


八、支持新产品技术示范应用

区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平台应用场景建设,鼓励购买我区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22 年版)》、《重庆市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推荐目录》、“重大新产品”和“绿色产品”的技术和产品。


九、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万元补助。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每项产品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国家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补助。


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选择本地生产性服务业开展制造业设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技术服务、融资租赁、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择优选取具有示范效益的项目给予甲方 50%服务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车联网、物联网、制造业物联网等平台(机构)赋能制造业,择优选取服务绩效优异的平台(机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绩效补助。鼓励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为制造业提供市场开拓、人才引进、投资融资、检验检测、技术攻关等内容的专业化、公益性服务,择优选取服务绩效优异平台(机构),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的绩效补助。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推动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会议精神,扎实推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制造业跃升十条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并依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申报条件:(1)年度产值增速达到 10%、20%、3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年度耗能量与产值关系出现明显异常的企业,若无正当理由,不得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补助标准:高管团队相关人员,当年个人对财政贡献额区级留存部分 200%等额资金。


第四条 支持小企业培育升规

申报条件:当年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补助标准:单个企业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方向 1:支持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需提供创建成功批复文件。方向 2: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做优做强,需提供创建成功批复文件。方向 3:支持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供创建成功批复文件。方向 4: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符合《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补助标准:方向 1-3:按照《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南岸府办发〔2021〕34 号)规定兑现。方向 4:申报研发费用1000 万以上的企业,由市级政策进行补助;申报研发费用 1000 万以下的企业,由本政策进行补助;区级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市级补助比例。


第六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投资

申报条件:(1)技术改造项目需事前进行投资备案、项目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2)设备已实际运达、安装,设备开具有发票,有相关支付凭证。

补助标准:按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择优选取项目,以当年实际设备不含税购置额 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申报条件:方向 1:符合抵押增值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应急转贷相关政策要求。方向 2:完成上市或挂牌。

补助标准:方向 1:按抵押增值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和应急转贷相关规定进行补助。方向 2:按照《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服务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南岸府办发〔2020〕50 号)规定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本地配套

申报条件:为“双百企业”开展本地配套、且采购额超 5000万元的企业。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职能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补助标准:配套采购额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予以 5 万元、10 万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盘活闲置低效载体

申报条件:(1)新企业利用区内闲置、低效厂房落户升规。(2)存量企业利用区内闲置、低效厂房扩产扩能实现产值增速超10%。(3)利用自有产权闲置、低效制造业厂房的,不得享受本政策。(4)闲置、低效厂房指纳入我区各部门闲置载体盘活方案中的厂房。

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


第十条 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我区政府采购应优先支持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22 年版)》、《重庆市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推荐目录》、“重大新产品”和“绿色产品”的我区企业生产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申报条件:方向 1: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方向 2: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国家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工厂和国家级绿色产品。方向 3:新认定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补助标准:方向 1: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市级“专精特新”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 万元补助。方向 2: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国家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工厂和国家级绿色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补助,其中国家级绿色产品补助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方向 3: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申报条件:方向 1:择优选取一批服务制造业、具有示范效益的生产性服务项目。方向 2:择优评选一批服务制造业绩效优异的车联网、物联网、制造业物联网等平台(机构)。方向 3:择优评选一批服务制造业绩效优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补助标准:方向 1:按服务费 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方向 2: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方向 3:不超过 1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确定具体申报时间,并通知辖区企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提交补助申请、相关条款要求的佐证资料及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四条 申报审核。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已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情况、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补助实施。根据审核情况,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拟定拟补助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的名单报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助。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来源于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专项预算资金,若补助总金额超过专项预算资金总额,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对各事项补助资金进行平衡,报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单个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区级其他同类型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已享受招商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应满足:申报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补助对应年份未因安全、环保等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未有应退未退财政资金,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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