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黔江区科技局丨关于2022年种子基金拟投资情况的公示!(附重庆市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31浏览量:238次

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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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黔江府办发〔2020〕67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下午,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山河在区科技局307会议室主持召开投决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对2022年种子投资基金拟投资项目和种子投资基金2023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了审议。

本次上会项目通过创投大赛、投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内部会议等流程后,形成“重庆民艺尚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个项目的投资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8日至4月4日,联系电话023-79227287。


附件:2023年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2022年)项目拟投资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黔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

1.附件:2023年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2022年)项目拟投资情况汇总表.docx


重庆市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7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专账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种子基金回收的本金和投资收益自动存入种子基金专账。

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和黔江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种子基金规模2000万元,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含增资),黔江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黔江区人民政府指定黔江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监管种子基金。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黔江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注重让利于被投企业。支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竞争力的未决诉讼。

第五条  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黔江区阿蓬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作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该机构原则上为黔江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事项:

(一)代表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四)负责投资、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五)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及时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区科技局报送种子基金运行报告;

(七)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区科技局牵头设立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决策年度投资方案和投资的项目、投资项目退出、投资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投决会成员人数为7人,实行会议票决制,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意见须超过投决会半数成员同意方能生效,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成员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办、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应于每年初商重庆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当年支持的项目数量及支持金额以年度计划投资总额为限。

第八条  种子基金采取分类分级的办法投资项目。

(一)种子基金对项目的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第一类为首选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的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2.第二类为择优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依托下列级次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1)第一级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或优胜项目;

(2)第二级为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或优胜项目;

(3)第三级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路演活动的获奖或优胜项目;

(4)第四级为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评选的优质项目;

(二)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按下列要求执行:

1.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一类首选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二类(1)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2)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3)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种子基金对项目的投资原则如下:

1.先支持首选投资项目,再支持择优投资项目。

2.首选投资项目按照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依序支持。

3.择优投资项目按照级次依序支持;同一级次的项目按照设奖等级或得分高低依序支持;同一级次项目的奖级和得分相同时,优先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种子基金投资应按照“种子基金投资额度/(企业公允价值+种子基金投资额度)×100%”计算后确定持股比例。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则调减投资额度至种子基金为第二大股东为止。

种子基金参股期内原则上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也可由管理机构另行指定一家国有机构代持。

前款所称的企业公允价值,特指被投企业原股东实际出资总额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所列净资产总额中的较大数值。

第十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每年由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在“重庆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发布通知不超过2次,明确黔江区种子基金受理投资申请的范围和时限。受理申请时间应不低于2个月。

(二)提交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重庆市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向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在线提出申请,同时交送相关证明资料和商业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表等纸质材料。

(三)投资决策。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受理的申请项目提交投决会审议。投决会按照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决策。

(四)投资项目。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与投决会同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将种子基金划转至被投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项目应向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黔江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总额、自有资金额度、种子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新创业等相关活动获奖或优胜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和财产份额可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IPO上市交易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五年内可由被投企业股东按种子基金投资额原值回购股份。

被投企业股东三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的投资分红全额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被投企业股东五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分红的50%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种子基金投资分红无偿让渡对象不包括种子基金参股后新增的股东。

第十四条  被投企业五年内未回购种子基金股权,视其是否实现提档提质发展,实行分类处理。本款所称的提档提质发展,指被投企业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完成股份制改造。

(一)被投企业未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按照第十二条的方式退出股份。

(二)被投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可按照下列标准以种子基金原值让渡部分股份给其他股东后,未让渡股份实行同股同权,享受投资分红和承担生产经营损失。

1.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20%。

2.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40%。

3.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60%。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回收的本金自动存入种子基金专账。种子基金投资收益弥补以往年度种子基金本金损失后的收益部分,由区科技局提取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6:4的比例用于奖励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和充实引导基金,其余部分存入种子基金专账。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资金到位后,资金使用率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对未使用资金中引导基金的出资部分进行回收。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公示、核销后,由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应予核销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损失;

(二)因被投企业破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清算出现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企业无法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由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拟订种子基金清算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种子基金到位资金超过1年未使用;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超过种子基金在投原值和剩余资金总和的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拟订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包括种子基金损失情况、引导基金损失核销额度等)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还。

第十九条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坚持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未按种子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市服务中心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前,黔江区种子基金已支持项目仍按《黔江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6〕108号)完成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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