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经信委丨最新公示2022年度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附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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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从合川区经信委获悉,关于印发《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经信发〔2021〕122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合川经信发〔2021〕61号)。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区经济信息委初审、项目会审、项目答辩及核查、征求相关区级部门意见等程序,拟认定重庆市远翔食品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技术中心为2022年度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现将上述14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来电或来访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7日(5个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023—42742368
监督电话:023—42742289
附件:2022年度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
重庆市合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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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度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docx
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全市规模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倍增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72号)的要求,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政研深度融合的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组织实施好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区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与开发,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合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合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合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七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在合川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具备较完善的组织架构、运行管理机制,财务状况良好。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1000万元,专业从事工业设计、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3.企业技术中心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4.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以及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6.拥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7.研发中心有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业化技术支撑、试验等技术服务的能力。近两年研发成果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得到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优先认定。
8.企业信用良好,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见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4.研发机构简介(包括:研发机构运行状况、研发工作平台说明、主要研发内容、研发成果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研发投入统计清单、发票复印件(包括:研发仪器、办公设备、技术服务等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表、研发场地照片、仪器设备照片等;
7.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称、专业、专职或兼职、电话、签名);
8.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鉴定证书、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商标、质量计量认证、研发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
第九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2.区经济信息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审核。
4.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答辩。
5.区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企业所在组团或镇街对运行情况答辩合格的企业进行核查。
6.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答辩结果和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7.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后联合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评价
第十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区经济信息委、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组团、镇街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一条 依据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三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区经济信息委,评价材料包括:《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材料》(见附件1)、《合川区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2)等。
2.材料审核评价。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采取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结果确认。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3.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4.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5.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7.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8.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9.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区经济信息委、企业所在组团、镇街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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