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黔江区科技局丨关于申报2023年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的通知!(附重庆市黔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10浏览量:157次

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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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渝东南科技创新中心,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黔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黔江科局发﹝2019﹞2号)文件,我局拟组织实施2023年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一)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

1.产业类项目

农业类:围绕乡村振兴,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等相关技术创新和集成,重点促进重点优势产业、畜禽水产养殖业、特色效益农业、智慧农业等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以下类别的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有可能创建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专家大院的项目;有可能形成科技登记成果或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项目;开展智慧农业集成与推广运用的项目;开展动植物地方特色品种发掘、驯化、创新与应用,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引种、繁种及种植养殖示范的项目;与市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研究应用与推广、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开展与加工业、旅游业等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有可能形成、补充产业链的项目。

工业类: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开展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消费品工业、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军民融合等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

2.社会民生类项目

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围绕医疗卫生、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地质气象、公共安全、消防、双拥及社会管理与服务等领域,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

(二)制度创新与决策咨询项目

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


二、资助额度及实施时限

此次申报项目为指导性项目,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附后)及必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由黔江区科技专家库专家或专家库外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的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的科技项目,须提供专家的职称复印件)。

(二)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初审,现场核实,然后组织专家就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审,筛选一批项目纳入区级科技计划进行立项。

(三)项目申报书提交PDF格式电子文档。


四、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黔江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申报原则要求,并在黔江区内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完成项目的能力,无逾期未结题的科技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区级科技项目。


五、申报时间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1.黔江区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

          2.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推荐表

          3.重庆市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


重庆市黔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黔江区科技专家库专家名单.docx

附件2: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家推荐表.docx

附件3:重庆市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docx


文件下载:

黔江科局发〔2023〕10号-关于申报2023年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的通知.docx


重庆市黔江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实践,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0号)以及《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重庆市黔江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资助,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科技经济互融并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年度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组织项目验收结题。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是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二)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结题资料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八条  项目分为制度创新与决策咨询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两个项目类别。

第九条  项目按一般、重点、重大专项3个层次给予资助,区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第十条  制度创新与决策咨询项目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

制度创新与决策咨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产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挂钩,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为主。

(二)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

1.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主要针对全区社会民生领域应用主体的社会公益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的申报主体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社会效益为主。

2.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重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需求,在生态环保、人口健康、交通城建、公共安全、农业农村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应用效益(示范工程)为主。

(三)重大主题专项着眼于实施以大数据和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战略行动计划,聚焦新兴产业培育,以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1.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

2.对全区有关产业和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3.所实施项目应当具有创新链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4.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5.每个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安排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5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三个基本环节。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通知指区科技局按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是指项目申请者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研发需要,编制和提交项目申请资料的过程。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黔江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工作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技术优势,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牵头申报,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申报。鼓励根据需要跨区域、跨单位择优组织项目研发团队。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是指项目申请申报和报送项目申请纸质材料并通过项目初审的过程。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全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科室对相应领域内的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项目初审。审查合格后进入下一个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创新的研究性项目;

(二)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项目;违背科学规律无科学意义、价值的项目;

(三)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有关政策禁止与限制的项目;

(四)科技项目到期无故不结题(验收)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六)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科技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区科技局或者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评审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结题证书(含经费决算表)、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意见、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将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结题验收应重点考核评价项目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三)提供结题的文件、资料、数据不详或不真实;

(四)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证书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区科技局职责

1.依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3.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管,包括: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项目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任务书保障项目实施;

2.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

4.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六条  资助方式

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资助”或“验收后补助”等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验收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  资金开支范围

科技计划项目按下列名目编制资金预算:

(一)直接费用

1.设施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6.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10%。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1.管理费: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补贴。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项目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制度创新与决策咨询类项目最高不超过60%,其他项目最高不超过3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条  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价优秀的科研项目,可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安排财政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实行绩效考核,逐步建立考核制度,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好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区科技局在承担项目和重大科技活动中予以倾斜;对信用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应减少或不予项目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期结题验收或没有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将被记入黑名单。三年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黔江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黔科委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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