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两江新区管委会丨正式出台《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试行)》!最高给予800万元奖励~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13浏览量:169次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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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获悉,两江新区管委会最新发布《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试行)》,详情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两江新区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20〕2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的通知》(渝建管〔2023〕17号)精神,落实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理念,助力两江新区城市品质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打造城市建设升级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为新区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赋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政策。本专项政策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产业专项政策联动实施。


第一条 引进高资质建筑企业落户两江新区,吸引建筑服务类企业聚集,对新引进的以下高资质建筑企业、龙头建筑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一)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迁入年度起,第一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不含新区内承接项目的属地化税收部分,以下同)的50%给予支持;第二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30%给予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对新区综合贡献的10%给予支持。

(二)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建筑业产值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

(三)对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企业,自迁入之日起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

(四)对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自迁入之日起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五)大型建筑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区域总部,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对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企业,自其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10%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一)年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支持。

(二)年产值超过5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对新区综合贡献10%给予支持。

(三)对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取得该资质满一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0万元、300万元支持。

(四)对首次取得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且取得该资质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五)对首次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且取得该资质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对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条件的当年度,对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达到当年度重庆市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末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缴纳社保总人数10%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新区综合贡献的50%给予支持。

对同时符合上述第(一)和(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条 支持建筑企业参与新区建设。鼓励新区建筑企业参与新区政府投资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建立建筑企业与国内其他地区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的结对联系机制,鼓励新区骨干企业与国内其他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新区建筑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不断完善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模式,推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设管理模式,实现咨询、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等一体化运作。


第四条 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建筑企业座谈,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向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业绩和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更多支持。


第五条 支持和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序实施股份制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扶持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鼓励优质企业跨区域、跨产业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产业链资源,发展以投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建筑企业。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三资”融合,培育组建高资质、大型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


第六条 鼓励建设优质工程,树立企业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对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独立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

(二)对新区内建筑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或“詹天佑奖”的,一次性给予建设项目100万元支持(由建设单位分配,并向施工单位倾斜)。

(三)对获得“梁思成奖”的工程设计企业员工,一次性给予获奖人员1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将创新发展理念融入工程

建设和企业发展全过程。企业作为主编单位编制的标准被列为国家标准的次年,每项给予30万元支持;被列为省级标准的次年,每项给予10万元支持;新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次年,每项给予5万元支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由单一总承包施工能力向多元化总承包资质发展,增强轨道交通、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相关领域综合施工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服务等综合能力的建筑企业,打造“投资、设计、施工、运营”一体化的产业格局,发挥业务协同效应,不断拓展产业链上高附加值业务领域。


第九条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努力打造精品建筑。鼓励建筑设计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回归建筑基本属性,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支持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产品,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引导新区建筑企业不断转型升级、做专做精、做优做强。


第十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强建筑业执业资格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开展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行业协会发挥力量,收集学习行业先进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培训、建筑企业评优及企业名录库建立等相关工作,积极为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本专项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和产值纳入新区统计机构统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和产值纳入新区统计机构统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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