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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稳企惠企政策丨企业的福音~《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一)》最新出台!

作者:发布时间:2023-04-14浏览量:193次

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

奖补及优惠政策申报/ 疑问解答请致电: 157-2334-8380 (微信同号)


近日,环纽小编获悉,江津区经信委最新出台《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一)》,由于政策内容较多,本文仅展示部分内容,完整内容请滑到本文末尾下载附件即可查看,以下为部分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市委、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结合江津实际,研究制定并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稳企惠企政策,并形成《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一)》,方便广大企业“一站式”了解、申报、享受惠企政策,请广大企业下载了解参考。


一、区财政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政府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津财产业〔2023〕5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政府设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纯信用担保贷款,产品名称叫增信信用贷款,简称“增信贷”,同时为支持乡村振兴,在“增信贷”产品的基础上设立面向农业农村的“乡村振兴贷”。对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增信贷”或“乡村振兴贷”的企业,给予1%的贴息。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行业主管部门:有贷款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需求,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申请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合作银行(目前合作银行为农业银行江津支行和恒丰银行江津支行)推荐。(2)合作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3)区财政局:企业贷款还清后,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财政贴息申请表》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

6. 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7. 联系人:马成菊,联系电话:023—81220445。


(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2. 支持行业: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

5.联系人:严君,联系电话:023—81220451。


(三)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担保费优惠费率。企业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调,评审,签约,收费后,银行放贷。(2)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向再担保公司提交分险备案,发生代偿后给与代偿分担。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汪理,023—47269980;梁琼,023—47292726。


(四)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2. 支持行业:担保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区经济信息委对担保机构提交的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核算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区财政局向担保公司支付奖补资金。

6.咨询部门: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王伯乐,023—47521179。


(五)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2. 支持行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3年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5.申报流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交备案至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审核后提交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政策期限内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再担费全额补助,并对发生代偿的已备案项目与担保机构按比例分险。

6.咨询部门: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梁琼,023—47292726。


二、江津区税务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线上办理:登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相应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

1.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该优惠政策需线下申请办理。

6.申报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5)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①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②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③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⑤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⑥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⑦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杨计晨龙,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三)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13行增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系统自动判别,申报享受)。(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判别,申报享受)。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四)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第7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五)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2.支持行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4.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13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增行、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写第21行占比)。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六)延期缴纳税款。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6.申报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清单、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征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梁谯,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025。


(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提交“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进行备案。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八)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提交《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备案。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九)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行次“所得减免”增行、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一)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行次“所得减免”增行、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行次“所得减免”增行、第13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增行栏;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三)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支持行业:制造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 表,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6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四)农业相关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2.支持行业:农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填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进行备案,享受时登录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退税套餐→退税类型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填写表格信息。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退税套餐→退税类型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并填写表格信息。农产品加工企业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填列A200000主表第7行。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6.申报材料: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据实享受。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需报送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申报即征即退声明材料(见附件)(3)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4)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日常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资料要求: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留抵退税线上申请无需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五)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4号)。

2.支持行业: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不需要备案但需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内。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十六)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支持行业:电影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6000 表,根据亏损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5列。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七)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文化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无需备案。

6.申报材料: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十八)车船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车船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十九)新能源汽车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

6.申报材料:线下申报:(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需盖公章 );(2)购车发票第一联复印件;(3)购车发票报税联第三联原件;(4)整车合格证附件;(5)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进口车辆所需资料:(1)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2)货物进口证书复印件;(3)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4)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二十)出口退(免)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6.申报材料:除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需额外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外,其他与正常申报材料一致。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在正常申报流程的基础上,增加《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填报。

6.申报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二)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2.支持行业:瓷制卫生器具、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部分产品。

3.政策内容及标准: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无。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无需办理。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2.支持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 表,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7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二十四)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

2.支持行业: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3.政策内容及标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登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行申报。

6.申报材料:《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五)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线下办理。

6.申报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易楷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十六)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2.支持行业:养老托育服务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相应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十七)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申报流程:(1)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申报模块—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提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每月征期内,按可计提金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相关栏次。(2)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自行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签字盖章后到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纳税申报。

6.申报材料:加计抵减电子税务局申报无需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由于《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一)》篇幅较长,本文仅展示部分内容,完整政策内容请下载附件进行查看:

1.关于印发《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汇编(一)》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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