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经开区-科技创新政策丨一文了解《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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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驱动万盛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万盛经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新激励的申报和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激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首次认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由科技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首次认定的其它研发平台,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60万元、30万元。
首次在万盛经开区内主持设立,并在万盛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助。
对注册地在万盛经开区辖区内,实际工作地在万盛经开区辖区外的科技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的激励机制。
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 支持孵化载体。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量质提升。
首次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等级,对达到A、B等级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补助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4万元、3万元、3万元,共补助10万元。
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独角兽、瞪羚、牛羚等)、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 5 万元、2万元。
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但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的,每个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知识产权的其他激励以区级相应的专利资助办法专项政策为准。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
符合《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按其规定享受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其他。
对科技金融及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激励以区级相关专项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符合我区多种激励类别的,或凡本办法与万盛经开区其他相关文件或激励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激励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申报审批表;
(三)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企业提供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B级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参与创新激励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激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激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受激励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果转化等。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激励补助经费的,经区科技局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撤销,追回拨付款项,并向社会公告 ,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暂停其申请创新激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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