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新鲜出炉!速看申报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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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依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6〕8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条 巴南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巴南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相关工作。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区经济信息委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巴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所建立的,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在本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4.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名。
5.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优先认定。
7.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区经济信息委提交《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2.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3.区经济信息委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国家产业政策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党委会(主任办公)审议后,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3.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行文予以公布并授予“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复评,指导培育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需获得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认定;已被认定为重庆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再申报认定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工作,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按时向区经济信息委报送《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评价材料。区经济信息委将按照《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资料核查、评价。
第十一条 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上且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均不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为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
2.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调整与撤销企业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内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区经济信息委适时调整,在申报(评价)通知中印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局于2021年12月17日印发的《巴南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巴南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巴南经信〔2021〕2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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