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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现开展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申报条件要求、程序及材料整理如下

作者:发布时间:2023-08-07浏览量:276次

重庆高新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疑问解答请致电: 157-2334-8380 (荀经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保护单位:

为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法》《非遗条例》),公共服务局决定开展重庆高新区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和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推荐或申报人选须符合《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推荐或申报人选所在项目已被列入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3. 推荐或申报人选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推荐重点

1.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2.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应予以关注;

3.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未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申报。

以下情况暂不申报: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

各保护单位须将符合《非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以及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或推荐名单报送至所属镇街,各镇街填写审核意见及镇街推荐名单(附件2)后,统一报送公共服务局。

公共服务局将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评审、经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命名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有关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本项目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申报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传承谱系、技艺特点、授徒传艺情况、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项目保护单位意见、所属镇街意见等。申报表用A4纸印制,一式5份(表中照片用彩色打印);电子文本用Word格式,使用U盘或者硬盘拷贝,并标明项目,一式1份。

(三)其他材料: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各有关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确保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严谨规范。

代表性传承人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各镇街及项目保护单位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各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报送到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文化旅游科。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大道6号5号楼247室


附件:

1.第三批重庆高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2.镇街第三批重庆高新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1.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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