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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渝北区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制度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量:102次

渝北区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制度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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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渝北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区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渝北区实际,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98号渝北区经济信息委(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制度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5002817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


附件:

1.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2号)管理模式,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规范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支持渝北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前期论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和验收、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消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突出重点、总量平衡、点面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终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补齐产业链短板。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壮大规模、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等;

(二)进一步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能级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传统产业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发展等;

(三)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双向链接,持续厚植产业生成能力;

(四)支持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的基础性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开拓市场,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建设、重要展会、贷款贴息等其他方面工作;

(五)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快速发展;

(六)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初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实施。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年初将资金预算到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专资金总体安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一)兑现经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专项产业政策文件,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申报;

(二)兑现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区委或区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书面承诺,任何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区经济信息委按程序研究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拨付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区经济信息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企业。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细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对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项目真实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同时,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的,项目单位应专题报告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重新审定,作出拟调整撤销或继续支持的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属于应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十七条  根据工业领域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动态清理机制,对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资金进行整合归并或取消。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是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收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扶持,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行为,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推送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同时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负责人、经办人,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拨付、管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经信〔2020〕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渝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渝北区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推动落实“花钱必问效、有效多安排、低效要调整、无效必问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范等4个制度文件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3号)、《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渝北财编〔2020〕00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目的是突出资金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绩效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使用、谁自评”;区经信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体自评,必要时可根据项目情况筛选出1-2个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优化挂钩,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追责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二)预算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资金拨付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三)截至评价日已形成的审计、验收、决算、监督检查等资料。

(四)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充分性;项目实施规范性(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合规、申报材料客观真实、申报项目与有关规定相符等情况,项目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必要的项目实施支撑条件等情况,项目调整、完成验收、终止等过程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等);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投资进度情况、项目预计完工期限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企业;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的措施。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等。


第八条 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

1.产出指标。主要评价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2.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在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的进度、项目投资情况,以及项目预期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

(四)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视具体项目而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报送和调整。绩效目标由区经信委申报年初预算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绩效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为优、良、中、差四类。得分 90 分(含)以上的为优,80 分(含)到 90 分的为良,60分(含)到 80 分的为中,60 分以下的为差。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第三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自评。业务科室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综合科会同有关科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科室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每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完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于低效和无效的项目资金,将不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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