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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 关于印发《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09-27浏览量:79次

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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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和《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发〔2017〕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渝中区辖区内,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区级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市、区共建的留学生创业园,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提供创业孵化服务1年以上。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须位于渝中区辖区内,且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15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务对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60%应当是3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0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名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审核。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申报材料,经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授予“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第十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表》(附件1);

(二)营运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协议复印件;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基地(园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每年分别按照优秀15万元、良好10万元、合格5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带动就业奖励补贴。基地(园区)内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依法纳税,且每户直接带动1-5人就业的(法人代表除外),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补贴;每户直接带动6人及以上就业的(法人代表除外),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补贴

(四)优秀项目补助。基地(园区)推荐创业项目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类相关比赛,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该基地3000元/个、2000元/个、1000元/个的优秀项目补助;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该基地5000元/个、4000元/个、3000元/个的优秀项目补助;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的,按名次高低分别给予该基地10000元/个、8000元/个、6000元/个的优秀项目补助。同一创业项目在同一赛事中按获得最高奖项计算补助,不重复申报。

(五)示范创建奖励。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1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六)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七)能力提升培训。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可优先参加市、区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八)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以上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我区辖区内的现有市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享受除一次性补助和绩效奖补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在本法发文之日前创建为市级的,示范创建奖励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优秀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积极争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十三条 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服务对象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扶持政策。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渝就业创业补助、留学人员创业类和创新类资助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建立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内部管理,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当年起,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同时,加强对服务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及园区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报送《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总体情况季报表》(附件3),并提供服务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年度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经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命名,且3年之内不能再申请认定,3年之后重新申请认定后也不再重复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补助。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绩效奖补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被取消市级、国家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四)被国家有关部委或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累计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经查证属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中止补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表.docx
附件2: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服务对象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3:重庆市渝中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总体情况季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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