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重要政策速览—重庆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11-16浏览量:64次

重庆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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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已经潼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3〕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开展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潼南市场监管局,由潼南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设立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潼经营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商标、专利权利人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包括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牵头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承担国家或市级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与个人和商标、专利权利人及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管理的单位。


第三章 奖励资助事项


第六条  获“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获国家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获市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参加单位数量为多个的,则在参加单位奖励金额内予以均分。

第九条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新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新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0.5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奖励5万元;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1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0.4万元/件;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

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发明专利的资助奖励,以前款标准为基数,每年降低25%,到2025年底全部取消(即2026年起获得的专利授权不再资助)。

鼓励企业向区外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并加以实际转化运用,对引进的发明专利并加以实施运用,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件的资助。


第十三条  作为第一专利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作为第一专利权利人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

第十四条  支持单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包括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利用。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的单位,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项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6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单位(个人),每笔贷款给予评估费和保险费各50%的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符合区级其他优惠政策或不同级次认定的,按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资助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次年6月前向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申报奖励资助,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对所提供申请奖励资助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经费一经查实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具体申报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奖励资助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其资助政策按照原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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