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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重庆高新区2023年度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开始了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06浏览量:64次

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根据《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决定开展2023年度企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即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范围内。

2.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csti.cn/govwebnew/index.htm)入库并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3.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在火炬中心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入库并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4.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填报工作。

(二)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协议内容与本办法冲突、重复的,原则上按协议内容执行。

(三)出现同时满足重庆高新区多个政策扶持条件的情形,企业可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四)受西永微电园公司管辖的企业,本办法的申报、审核、拨付事宜由西永微电园公司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


二、申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所需材料

企业需准备申报材料,即《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含骑缝章)、一式一份,并于2024年3月1日前提交至所属镇街,逾期不予受理。


三、镇街组织

请各镇街广泛宣传,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收录《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镇街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4年3月8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送至科技创新局。请各镇街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初审,对不属于本镇街管辖、2023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备注、不予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附件2中表述的“上一年度”均指“2023年度”。

(二)附件2中注明“无需申报材料”的条款,亦需在附件1资金申报表中注明政策依据及申报金额。

(三)相关政策资助情况,将依据2023年度火炬统计、国民经济统计报统情况进行核对,对漏报、少报的部分不享受资金补贴。

(四)多项条款需提供同一佐证材料的,可不重复提交。


附件:

1.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2.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说明.doc



附件2

第五条  科技项目支持

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承担100万元(含)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其他参与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企业上一年度获得重庆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通知书。

2.项目任务书。

3.资金下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等国家及市级资金到款证明。

(三)其他说明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总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

2.相关资金下达时间以银行到款凭证为准。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申报材料

1. 科学技术奖奖励申报明细表(附件2查案表格)

2.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

(三)其他说明

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原则上用人单位应用于对获奖人员的激励。


第八条 高新认定技术企业奖励

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说明:

1.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公布文件。

(2)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其他说明

如非首次认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上次认定证书或公布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励

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00万元支持;其他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市级研发机构奖励

对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说明(含第十一、十二条):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研发机构组建方式为合作共建的,原则上应为第一依托单位。

(二)申报材料

批复文件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三)其他说明

1.本条款“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是指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批复的研发创新平台,“其他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政策适用范围由改革发展局、科技创新局确定;

2.研发机构的获批时间,原则上以正式批复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发布日期为准;

3.同一年度新获批不同级别、类型研发机构的,可同时享受对应奖励。


第十四条 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对经重庆市及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购买方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奖励,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的按10%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或购买方。

(二)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信息)登记表、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对应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非关联承诺书。

(三)其他说明

1.技术交易额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其中技术输出和购买交易额分别进行计算。

2.技术输出方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原则上应为重庆市技术合同01号登记站或02号登记站。

3.实际技术交易额及交易时间以经认定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对促成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说明:

(一)促进技术交易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对区内单位技术成果交易产生促进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奖励申报明细表(附件2查看)。

(2)三方交易协议及对应发票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对应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3.其他说明

(1)技术输出方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原则上应为重庆市技术合同01号登记站或02号登记站。

(2)实际技术交易额及交易时间以经认定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示范机构认定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申报材料

批复文件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涉外研发机构奖励

对外资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且实际运行的企业,每个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外资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2.内资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台自办的专门研究开发活动机构,且该企业应为研发机构的主要出资单位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

1.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2.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备案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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