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璧山区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工作!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09浏览量:243次

环纽科技从璧山区科技局官网获悉,为加快打造科技创新新高地,推动创新发展,根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科技局发〔2020〕45号),以下简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璧科技局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璧山区培育发展“双高”企业实施方案》(璧科技局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双高”实施方案等文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 上述政策适用于工商、税收、统计等关系均在璧山区,且属于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产业的组织及个人。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个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2. 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的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二、申报内容

本次兑现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符合《实施细则》中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的有关政策和《“双高”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2.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根据《实施细则》和《“双高”实施方案》,按照从优不重复、最新原则执行。(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3. 第三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之第一款: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且入库备案满一年,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年报数据信息。(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4.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5. 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中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新产品。(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6. 第六条支持企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7. 第八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8.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中由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9. 第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之第一款:获市科技局、区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第二款:获市科技局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0. 第十一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之第一款:技术转移机构和第二款: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区内上述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11.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机构。(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规划发展科)

12. 第十三条中的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责任科室:科技信息中心)

13. 第十四条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4. 第十五条支持大学生创业。(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5.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才股权激励之第二款: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等额奖励科技人员。(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6. 第二十二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7. 第二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8. 第二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三、申报材料

1、《2022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

附件1:2022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docx

2、《诚信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诚信承诺书.docx

3、在信用中国平台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4、其他佐证材料:请各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实施细则》提供所申报奖项的相关佐证材料;其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条款的请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只需首页和本单位所在页)、2020年度和2021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前的升规佐证材料、2021年度办结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2年10月28日(周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区行政中心(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608室,并将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058458139@qq.com,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其它事项

1. 请各单位(个人)务必认真阅读《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双高”实施方案》文件内容,以防漏报、错报,否则后果自负;

2. 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必须经单位核实无误后加盖鲜章和骑缝章,并按照申报材料中的顺序简装成册;

3. 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请前往区行政中心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自查前14天内是否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旅居史,或者是否与境外来渝返渝、确诊或疑似病例、核算检测呈阳性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等可能传播新冠肺炎病毒的人员有过接触,若有以上情况,请另派人员办理,并请办理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4. 联系方式:

技术创新科:023-41440152

规划发展科:023-41440153

科技信息中心:023-41633522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