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九龙坡区 | 关于公开征求《九龙坡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14浏览量:632次

为落实2021年6月召开的区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关于把我区建设成为成渝“双城”“双核”重要的科技创新新高地的决策部署,结合最新上位政策要求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实施效果,区科技局新修订形成《九龙坡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9141759@qq.com)。

联系人及电话:崔丽,023-68784263。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局

2022年10月14日



九龙坡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努力把九龙坡建设成为成渝“双城”“双核”重要的科技创新新高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对新认定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规模以上、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再次认定的减半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对认定为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对新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

对纳入重庆市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给予3年期重点培育,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给予一对一辅导。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按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支持创新平台


第五条  【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创建市级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重庆市产业创新中心、重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工业设计中心、重庆市计量测试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估达到优秀和良好等次的,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万元运行绩效奖励。


第八条  【支持建设各类工作站】

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建站工作经费资助,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运行补助。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站工作经费资助。对新建海智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建站工作经费资助,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运行补助。


第三章  提升创新能力


第九条  【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聚焦我区重点产业链技术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和“赛马”攻关模式,每年实施一批科研项目,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承接重大科技项目】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支持,对承担100万元(含)以上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其他参与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研发投入部分,按3%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

对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经费补助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市级奖补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交易】

对住所地在本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年技术交易额200万元以上,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根据绩效评价给予上述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企业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按其当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科技服务】

对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每家机构最高30万元奖励。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每人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第五章  营造创新生态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研发和技术创新】

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团队,按照项目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的1:1给予配套支持。

我区人才获得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研究方向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1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服务费全额补助。

对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的,按照再融资额0.2%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首选投资项目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择优投资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协同创新】

对新成立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组织(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联盟等)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对其开展符合条件的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等活动经费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产业园区,支持实施成渝两地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和对口帮扶区县科技创新合作计划,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九龙坡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单位或个人:

序号

原内容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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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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