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 | 关于征求《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区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对财政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在加大稳企惠企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为更好地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区财力,拟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0月24日以前,反馈我局产业发展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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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关于修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由于受疫情持续蔓延、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我区财政形势异常严峻,根据目前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我区财力,现对2021年印发的《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南川府办发〔202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新修订内容从2022年开始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中:“对新进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补助1万元”。
二、第四条支持建设科技研发平台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第八条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中:“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按不高于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不高于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第九条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中:“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500元/件;......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五、第二十三条支持参加科技创新竞赛中:“定期开展科技领军人才、最美科技工作者、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对获得者给予2-5万的一次性奖励。”
六、《若干政策》补助内容与其他补助政策内容重复或者类同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如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南川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为主动力,以大数据智能化为主方向,以建成国家高新区为主目标,推动南川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结合南川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引育
(一)支持引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支持引进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对引进设立的科研
和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区外创新主体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孵化园的,要素保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支持政策执行。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市级初创型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设和设备采购补助。对引进的重要的科研机构,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支持创办高等院校。支持在南川创办高等院校或设立分校、二级学院,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加快创新平台集聚
(四)支持建设科技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补助。
(五)支持建设科技及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六)支持创新平台高效运行。支持创新平台提升研发
和服务能力,对认定的各级创新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运营绩效补助,每年同一平台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七)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特色高效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100万补助。
(八)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每个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发展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专利申请渠道新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四、支持企业做精做优
(十)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发展。对以融资方式实施数字化设备改造的制造业项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智能化赋能工程试点示范、智慧城市应用场景项目库、大数据产业发展等市级大数据智能化项目库的社会投资项目,达到1000万元的,建成投用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一)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获得重庆市中小企业上云成效奖励补助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市级奖励金额50%的配套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和软件服务业发展。对新落户本区并实际运营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对新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开发主体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设立不低于10亿元
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主投科技创新领域,采用股权投资等
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在
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重点培育,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区级基金予以跟投。
(十七)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设立2000万元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1000万元的种子基金和1000万元的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基金,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设立6000万元的城市金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区级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执行不高于1.5%的优惠费率。区级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费率按市级规定执行。
六、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十八)支持靶向引进科技人才。对入选国家级、市级人才项目的科技人才,按上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入选“金山英才”的科技人才,给予人才津贴、绩效考核、项目奖励等政策支持,提供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旅游健身等专属服务。对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主研人员,纳入“金山英才”管理服务。对年薪25万元以上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对急需的科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十九)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在城区、产业园区筹集人才公寓780套,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住房需求。入选“金山英才”的科技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未能入住并在区内自行租房的,每月享受租房补贴1000-1500元。“金山英才”首次购买区内商品住房的,契税全额补贴,并给予最高10万元安家补助。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支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引进或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产业化的企业,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支持获得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按获奖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他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获奖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
八、深入促进创新创业
(二十二)支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十三)支持参加科技创新竞赛。定期开展科技领军人才、最美科技工作者、创新型企业家评选,对获得者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完善绩效管理机制
(二十四)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建立政策落地机制
(二十五)区级有关部门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制定
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明确申报程序,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互通资金兑现情况,同一主体获得同级同类型多项认定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与市级有关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与区内其他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