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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重庆市江北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11-03浏览量:889次

重庆市江北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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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企业挂牌上市步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在江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简称“重庆OTC”)挂牌,且已纳入江北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或市外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在江北区设立并入库备案,对扶持培育企业上市或挂牌的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

第三条 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及再融资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五条 区金融办负责扶持资金的申报与拨付;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区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共同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全区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组织开展改制挂牌上市知识宣传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片区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主管或联系企业的推荐及培育,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改制上市行政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依法合规解决改制上市中的问题,提升企业改制上市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章 财政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

对在重庆OTC成功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企业,挂牌科创板、孵化板、青创板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挂牌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奖励;挂牌基础层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再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

(一)固定奖励:对在境内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首发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等值人民币的企业奖励800万元

(二)浮动奖励: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第九条第(一)款固定奖励基础上,再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的2‰计算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以上奖补分段享受,转板挂牌上市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补:

(一)在重庆OTC挂牌交易阶段,每户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阶段,每户企业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阶段,每户企业首发上市固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浮动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市外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江北。

鼓励已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市外企业迁入我区,对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照再融资金额的1‰给予扶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培育企业挂牌上市

对成功培育企业挂牌上市的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根据其区域内企业挂牌上市板块,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奖励:

(一)对培育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或专精特新板改制挂牌的,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

(二)对培育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20万元扶持奖励;

(三)对培育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


第四章 入库备案基本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区级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财务风险,无非法集资风险;

(四)改制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第十五条申报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挂牌)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江北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申报表(附件);

(六)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需设立在江北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相关国家部门、市级部门或区级部门批复认定;

(三)对拟上市企业有明晰的孵化或扶持计划。

第十七条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备案时间满足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一)相关国家部门、市级部门或区级部门对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的批复认定文件;

(二)每季度报送上市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重点企业改制进展情况;

(三)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境内外挂牌上市企业奖励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复印件;

(三)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境内外交易所等交易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五)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再融资资金奖励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四)监管部门核准证明;

(五)资金(资产)到位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孵化基地和产业园区申请扶持奖励,提交以下资料: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文件;

(二)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内企业成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文件;

(三)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对该挂牌上市企业扶持举措的佐证材料;

(四)孵化基地或产业园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五)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5〕166号)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挂牌上市的企业,暂未兑现上市扶持奖励的,按江北府办〔2015〕166号文件内容执行;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市级同类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应承诺、套取政策补贴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享受了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其工商、税务关系应保持在江北区内,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均应将其纳入重点企业管理,扶持企业在本区发展壮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江北府办〔2015〕166号文不再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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