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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 关于《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2-12-26浏览量:177次

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重庆实际,市科技局编制形成了《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611室

邮编:401147

传真:023-67606017

电子邮箱:81216050@qq.com


附件下载:1.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 23日    




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建设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园区是重庆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申报与审核、监测与评价、管理与激励等工作。


第四条【原则目标】园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突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聚焦地域特色和产业优势,集聚创新资源和生产要素,集成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成果,培育高素质职业农民,打造丘陵山区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样板,助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制定园区管理办法,落实政策措施。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园区申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园区相关论证、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区县职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园区建设的实施主体,可以按程序建立园区领导机制,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落实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确定园区建设单位。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协调推进,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年度监测、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工作专班】园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专班,组织管理和协调推进园区建设,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负责园区规划与方案编制、基础设施、创新能力、平台基地建设以及特色产业发展,做好宣传报道、年度总结等工作。鼓励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组织申报】全市园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根据调整变动情况,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县布局建设1个园区。


第九条【申报条件】申报条件:

(一)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园区规划方案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布局合理,建设内容具体,四至边界清晰,经区县批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核心区相对集中成片、区块不超过3个,基础设施完备,面积不小于1000亩。

(二)主导产业的特色和优势明显。园区建设主题鲜明,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整或者关联产业配套,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核心区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面积或者产值不低于50%,拥有涉农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等头部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个,新型经营主体不少于15个。

(三)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强。创新资源集聚能力强,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好,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或者长期稳定合作的科研单位。核心区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或者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所在区县水平,科技成果奖励、授权专利、审定品种、制定标准等累计不少于5个,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不少于10个。

(四)科技服务与辐射带动作用大。具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服务体系,以及良好的产业服务能力。核心区建有星创天地、专家大院(工作站)、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个,派驻科技特派员不少于30人,带动农户不少于50人,培训高素质农民不少于200人次。

(五)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保障有力。管理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所在区县出台有支持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或者改革举措,园区建设工作专班的专职或者专责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申报程序】有建设意向的区县,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附件1),并填写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由区县科技部门初审推荐,经区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论证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结合现场考察,研究确定园区拟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年度监测】园区实行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区县科技部门每年参照绩效评价指标(附件3),对园区进行绩效监测,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园区办。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变更】园区重大事项变更实行审核报备制度。园区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事前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事后由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园区办备案。园区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任务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区县科技部门初审并经区县政府审定后,报市园区办备案。


第十四条【退出与撤销】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建设条件需要终止或者退出的,由区县科技部门审核并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撤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科技局可以直接予以撤销:

(一)非农异化或者已经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监督审计,或者对绩效评价、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予以撤销的区县,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园区申报。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每3年组织1次全市园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其中优秀占比不超过20%。期间,两年未开展或者未按期完成年度监测报告的,视为评估不达标。

国家级园区当年参加了科技部组织的验收或者评估的,其验收或者评估结果视为绩效评价结果,不再重复评价。

园区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分类激励】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达标的园区,分别给予以下激励: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创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和国家级园区,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成果奖励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选派等方面优先支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主要用于园区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平台、开展技术培训等科技研发活动。

评价结果为达标的,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成果奖励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选派等方面重点支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主要用于园区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创新平台、开展技术培训等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七条【罚则】园区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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