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市科技局在认真总结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培育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主评价、软件评估筛选与政府组织认定相结合,由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企业系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精准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动员和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企业系统,审核企业入库信息的完整性,根据本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有关基础工作。
本市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自主评价后到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信息,自愿申请入库培育。
第四条 市科技局出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和推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主要支持入库企业系统培育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申请入库培育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三)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的企业入库有关指标按照以下说明进行界定:
(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二)R&D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且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三)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四)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二)申请入库。企业登陆企业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数据信息,上传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
注册成立1个纳税年度以上的企业填报或更新的年度数据信息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人员、科技成果等数据信息。其中,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专项列出R&D经费。
(三)审核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推荐入库企业系统。
(四)入库备案。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企业系统备案培育,由企业系统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编号。
第八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登陆企业系统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入库科技型企业发生更名或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填报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按照要求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后,通过企业系统的评估筛选,可以相应地享受下列服务或支持:
(一)免费获得入库证明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注册成立1个(含)纳税年度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系统在线打印有效期为当年5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企业系统将为其自动生成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二)无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对于注册成立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拟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系统将开通创新券服务功能,由其在线领取和使用创新券。
(三)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对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系统将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由市科技局和区县科技部门加强服务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等政策解读力度,鼓励和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对于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销售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系统将评估筛选出高成长科技企业,由市科技局公示后予以认定。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上一年度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相关科技创新资源。凡入库培育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享受"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文献下载等各类科技服务,优先满足对接国内外高层次专家的需求,优先推荐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创新产品。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优先认定为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库备案后,应及时、准确地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填报和更新年度数据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的服务或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
(一)建立信息核查机制。定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二)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区县科技部门通报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情况。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