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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丨最新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实施细则》!详细申报条件/程序等事项点击查看~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26浏览量:200次

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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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防控能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本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知识产权风险,监测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竞争状况、市场信息等,对近期本单位面临的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领域及方向进行预测,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布局和纠纷应对等合理化方案,以防范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提升创新发展质量。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立项的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经费,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经费。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给予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支持数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拥有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或其他类型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团队,可为本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经费和人员保障。

(三)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知识产权局其他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因骗取、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相关处理,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聚焦重点领域公布本年度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填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申报书;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 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区县初审。区县知识产权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组织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对区县知识产权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结果公示。拟立项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名单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知识产权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定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完成以下项目内容:

(一)开展与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行业企业调研、法律政策搜集、相关案例分析等;

(二)建立与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管理程序;

(三)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对本单位知识产权政策、布局及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提出合理化方案;

(四)推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成果应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五)其他项目实施要求应完成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相关结题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应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两种方式拨付项目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针对该支持政策开展的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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