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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资助30万元~《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出台!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31浏览量:126次

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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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快推动重庆市科普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普项目是指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科普项目。

第三条  科普项目管理坚持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分类激励、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普项目支持开展科普活动、研发科普作品(产品)、建设示范科普基地等。

第五条  科普活动类项目支持围绕公众科普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覆盖面、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科普展览展示、竞赛、论坛、交流合作等活动。考核指标以活动内容、活动规模、活动效果等为主。

第六条  科普作品(产品)类项目支持围绕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创作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开发推广的科普课程、科普展教品、科普剧、数字化科普平台等。考核指标以科普作品(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为主。

第七条  示范科普基地类项目支持通过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技传播、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提升科普服务能力,实现在相关行业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重庆市科普基地。考核指标以科普基地年度科普工作成效、科普工作社会效益等为主。

第八条  科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不超过3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决定。

第九条  对全市重点科普活动,以及特别重要、应对紧急科普需求的科普工作可设置重大科普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立项方式、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十条  一般科普项目和重点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资助,重大科普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当年预算决定。

“事后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普项目,科普项目承担单位须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普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科普项目需求情况适度调整科普项目类别安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重大战略部署、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科普项目的单位)和参与单位,是科普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重庆市科普基地。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科普项目不得超过1项,科普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科普项目不超过2项。科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科普项目遴选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科普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定向择优(委托)主要针对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或紧急科普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申报指南,直接委托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科普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普项目申报及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每年面向全市发布科普项目申报指南,按项目类别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

(二)申报受理。项目申报人及研究团队按照项目指南具体要求,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必备的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评审可以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组织形式。

(四)立项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立项。对通过公示的一般科普项目和重点科普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对通过公示的重大科普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以“事后补助”方式资助的一般科普项目和重点科普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无需进行结题验收。

以“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重大科普项目立项后资助比例不低于50%,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结题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验收不通过的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清算,并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经费。

第十八条  财政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普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管理使用。“事后补助”的科普项目经费可用于支出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培训、科普研发、科普宣传等与科普工作相关的费用。“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的科普项目经费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统筹安排用于科普工作支出。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九条  科普项目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全过程留痕,系统自动推送重要通知、信息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科普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抽查监督。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科普项目成果形式为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科普展教品、科普剧等的,作者必须承诺成果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拥有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使用科普项目成果用于公益传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24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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