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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丨(2023年8月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最新出台!

作者:发布时间:2023-08-22浏览量:491次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政策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申报:157-2334-8380(微信同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 税人员参考使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 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 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发生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享受方式】

1. 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 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2. 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由于政策内容篇幅太长,本文仅展示了部分内容,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下载附件查看: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优惠政策指引(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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