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 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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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支持和规范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市经济信息委修订了《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24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实名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3—63899285;电子邮箱:liujian@jjxxw.cq.gov.cn。
附件:
1.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1
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四至界限明确,区域集中连片,产业定位聚焦。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重庆市内注册且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
(三)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规模和良好的安防监控、生活服务、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创新需求。入驻中小微企业4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70%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六)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建立明晰、完整的服务台账。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融资信息、投融资对接、上市培育辅导及综合性金融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
2.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5.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6.运营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名单及上一年末社会养老保险等佐证材料;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推荐。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三)审核。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
(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经济信息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授予“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接受市经济信息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可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满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基地,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附件2),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查验无误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年度测评制度。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年度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
(二)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和服务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72号)同时作废。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或通过复核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2
《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7月,为引导、支持、规范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印发并实施了《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6〕72号)(渝文备〔2016〕575号),至今已7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53号)的规定,原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已并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不再保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因此,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权责、称谓的一致性,应对《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第五项“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中“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第(十六)“支持建设以孵化器、加速器、软件园为主的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文件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家办法》、《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和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细化、简化和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规范。
1.明确责任主体和区县工作部门。明确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相关日常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县工作部门称谓统一为: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规范基地称谓。按照《国家办法》,将“小企业创业基地”“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称谓规范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3.规范专业术语。按照《国土法实施条例》,将“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相关用语规范为“国土空间规划”,将“符合土地利用、城镇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规范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完善。
1.完善命名规则。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重庆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授牌”,修改为:“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信息委授予‘重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市级示范基地的名称统一表述为重庆市+字号+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完善动态管理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办法》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和相关文件要求,在《送审稿》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双创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并增加“简单变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满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基地,若其运营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查验无误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3.完善测评结果运用。根据《国家办法》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规定,将其修改为《送审稿》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数据报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年度测评制度。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基地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年度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4.完善违规违法处置。按照巡视(专项审计)的意见建议,在《送审稿》“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增加一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
(二)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和服务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市经济信息委对拟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
三、条文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六章十五条,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构成。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共五条)。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内涵、认定管理的职责职能等。
(二)申报条件(第六条至第七条,共二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认定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服务功能等要求。
(三)认定程序(第八章至第九条,共二条)。明确了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认定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第十条至十三条,共四条)。明确了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职责,对示范基地的测评、简单变更、违法违规处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六)附则(十四至十五条,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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