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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速看!渝经信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4-01-22浏览量:75次

渝经信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我委持续牵头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的对象范围

(一)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进入2023年享受政策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申报;已进入名单的企业不用重新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进行申报,并生成纸质文件一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属区县经信部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问题解答: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25/202401/3a2c2087a9ac41bcaa5c3f10a73bc9b3.shtml)


(二)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部门初审后,汇总本辖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连同企业申报纸质文件,于每月23日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jxwzwdt@163.com。


(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因故未在“制造业”门类(C门类)名单的,应将修改行业门类的支撑材料(企业工商执照、情况说明等)连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申报书、承诺书),于每月20日前报区县经信部门,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后出具审核说明,并在报送汇总名单时备注“修改行业门类”。


(四)非法人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需由总公司在申报时候代为填报相关数据。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销售额汇入总公司计算比重,仅总公司享受政策;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在申报表中单独填报、单独计算比重。


(五)申报企业可于月底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审核情况,进入享受政策名单企业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具体需与辖区税务部门联系。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经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推送、加强宣传,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及时会同辖区税务部门审核、报送有关资料,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助企应享尽享。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及时填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2)并报告我委。

(二)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我委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报咨询联系人:傅华松,电话:63899456;政务服务大厅接件联系人:廖艺,电话:63897953。

特此通知。


附件:

1.××区(县)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附件1

××区(县)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全部销售额(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万元)

1



□是□否




2



□是□否




3



□是□否




……








附件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再享受政策原因①

不再享受政策时间②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是□否


2





□是□否


3





□是□否


……







注:①不再享受政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②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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