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重庆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自愿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入库申报、统计分析、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管理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生长的创新生态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自愿申请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上述“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2.拥有高层次科技人才1名及以上。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及以上)等。
第五条 主营业务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适合申报科技型企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第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提档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且通过科技部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具备颠覆传统行业或开拓新产业潜能,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科技型企业。分为分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和创新引领企业三类:
1.牛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2.瞪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3.创新引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创办时间较短,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和引领作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以上。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网络管理、定期更新。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登录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进入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表》,并且上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且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等证明材料。
2.审核。企业提交的信息和上传材料经所在区县科技局进行真实性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县科技局在线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
3.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库统一管理。
4.更新。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由区县科技局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管理系统将自动筛选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备选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重庆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将根据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模型自动生成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入库科技型企业可按要求享受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服务,以及“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文献下载等各类科技服务,还可申报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参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各区县通报科技型企业培育情况。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定期向各区县通报科技型企业核查情况,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及时更新统计信息,连续两年未及时更新统计信息的,将不再享受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科技服务;入库科技型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严重违背诚信要求行为的,市科技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入库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入库,并按规定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