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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产局 | 关于重庆专利奖评审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2022-11-03浏览量:339次

重庆专利奖评审奖励办法


为加速推进我市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贡献奖(重庆专利奖)。为了规范重庆专利奖评审奖励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重庆专利奖评审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

联系人:王春艳、张朝君;电话:67097232、67612599。

邮  箱:515236170@qq.com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401室。

附件:

1.重庆市专利奖评审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公开征求意见表.docx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3日         



重庆专利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专利奖,对在专利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参评专利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创新程度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五条 重庆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每五年评选两届,每届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

第六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的组织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聘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于评选当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重庆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八条 申报重庆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无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二)专利权人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是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在本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优先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往届重庆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三)专利权人严重失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重庆专利奖,应当填写《重庆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说明(加盖实施单位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实施单位相应纳税证明或者纳税凭证扫描件;如有专利许可、出资或者融资等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合同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该专利近三年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说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获得资助、获奖、商誉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庆专利奖采取推荐申报方式,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驻渝部属高校、中央驻渝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专利金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突出特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专利银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或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原创性强;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项目,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较强作用。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较多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较为完善的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三)专利优秀奖。

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为产品的关键技术专利,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明显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有明显特点,具备创新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实用性强等特征。

2.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对行业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按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专业评审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建议奖励等级相同的,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办公室将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六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经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

(一)公示异议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责成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影响授奖的项目,向推荐单位下达异议处理通知书,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和处理。逾期未报送补正材料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授奖。

(二)推荐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补正、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重庆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证书。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重庆市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要将重庆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庆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参与重庆专利奖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剽窃、冒充、侵占他人专利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公布。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5年内不得申报重庆专利奖。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在奖励评审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重庆专利奖诚信档案,将重庆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