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企认定 | 巴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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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一、加快构建全方位开放发展格局
(一)鼓励参与综合改革创新试验。
鼓励外来资金参与川陕革命老区综合改革实验区和秦巴山片区扶贫攻坚中心城市等建设,享受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产业优质项目来巴中落地实施,打造高端产业集群。大力扶持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推进各类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投资促进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投资绿色产业。
推动绿色农业、新型工业、生态旅游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化旅游、森林康养、优质医教、有机特色农业等七大产业及相关配套的上下游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沿链发展,大力支持企业投资石墨制品、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同等条件下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同。〔市投资促进委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对外开放园区平台建设。
加快构建完备完善的园区基础设施体系,加强物流体系和货物集散地建设,推动巴中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区)有条件的园区升级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对外开放示范窗口。积极申请设立海关、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建设空港产业园区,推进航空口岸、电子口岸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打造投资促进政策洼地
(四)加强重大引资产业项目财政支持。
建立重大项目引进激励机制,采取投资补贴、投资奖励、贷款贴息、股权激励、作价入股、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就业社保补贴等方式,对招引重大产业项目进行支持。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10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投资并投产,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奖励80%,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探索政府以土地、设施等资产入股与引进的实体经济企业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股权合作模式,鼓励通过增资入股、作价入股的方式变股份为混合所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担资金压力,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并发展壮大。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政策。县(区)结合自身财力设立适度规模的专项资金(基金),对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予以支持。〔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投资促进委、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先保障引资项目用地。
保障产业项目净地供应,确保产业项目用地达到“三通一平”标准,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用于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实行“点供”。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3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巴中经济开发区可适当下调区域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加大对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引进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向省政府及有关省级单位提出申请,争取纳入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对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鼓励物流企业充分利用铁路开展货运业务。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强力推进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联合组建产业基金,助推项目招引、产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整合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财政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在巴中投资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给予贴息、奖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对市场前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重点企业,融资抵押资产不足时,市级融资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企业增资扩能。
在巴中登记注册的企业,投产超过一年后,第二年新增主营收入超过了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不少于30%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个人奖励。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新报建筑物的,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过容积率1.0部分按规定免收地价,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超过35%的限制。对旧厂房、旧生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在原用地范围内扩产新建厂房项目的企业,对新增建部分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正常运行一年后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经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评估通过,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不超过其对地方财力贡献50%的财政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财政补助。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补助。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行业领先的最新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并在本地成功实现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在我市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年奖励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奖励50%(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同时符合本条和第四条优惠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按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程度,给予60%的奖励。总部企业在巴中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适当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投资企业上市。
充分运用贫困县企业上市IPO绿色通道,支持在巴中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巴中市域内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首次在国内外(含境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补贴。其中,拟在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补贴;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50 万元人民币补贴。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对企业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动”“ 川货全国行”“ 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投资企业给予支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达到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每跨过一个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和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技术标准研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奖励10万元,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励5万元、2万元。〔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企业发展平台。
支持“服务在产业园区、编制挂职能部门”的方式为企业发展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加大企业引进人才培育力度。兑现《巴中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支持暂行办法》和引进人才安家补助、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支持政策。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创优投资服务环境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市、县(区)政务大厅设立投资项目服务代办窗口,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金融、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等“一站式”服务。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设立投资项目服务专席,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鼓励相关组织在我市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等综合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推进财税制度改革,营改增四大行业税费只减不增;落实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普遍性降标。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鼓励各县(区)制定出台纳入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市级设立重大招商项目促进工作专项经费,引导重大招商项目顺利推进,按落地项目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3‰奖励重大招商项目成功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牵头单位,允许产业招商主管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组建招商中心,为其提供产业规划、政策研究、企业咨询、商务谈判等服务。对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员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成功落户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2万元。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不含建筑业和房地产项目,下同),由受益地财政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荐人,项目投资是境外资金的按4‰一次性奖励。〔市投资促进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政府外事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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