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 必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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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专项审计中,如何判断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
答:
在专项审计中,对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应从以下5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与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
(二)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范围;
(三)若属于相关研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
(四)入账依据证明资料是否合规且充分恰当;
(五)企业列入研发项目年度支出的“其他费用”总额,是否超过该研发项目年度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二、对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何披露?
答:
按申报企业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予以披露。同时,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增加说明段,具体说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分别执行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
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服务收入”两项指标,应当如何正确列报?
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以申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信息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产品(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
在实务中,有的申报企业未按常规进行会计核算,在其账务系统中并未区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分别核算。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提请申报企业将主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产品(服务)收入项目下反映;将提供技术性服务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技术性收入项目下反映。
五、申报企业申报提供的经审计近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因年报审计追溯调整,导致前后年度净资产年末数、年初数不一致。计算净资产增长率时,如何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
答: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数据来确定近三个年度年末净资产。并且,申报企业应当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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