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之7:高企认证的“三误区”及高企申报“主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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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写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那么接下来环纽小编,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体作出解读,供大家参考:
高企申报主体: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对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主体)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由以上内容我们能得出:高企的申报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对于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的组织,只要能够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它都有可能成为高企潜在的申报主体。
一个比较简单的标准,如果一个实体它本身是我们所得税法这种法律上规定的适合的纳税主体,那么很有可能它就有这个权利来申报成为高新。
在此,给大家说说申报高新企业的三个误区
1、规模较小的居民企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很多人都说一听“高新技术企业”就感觉挺高大上的,下意识就认为规模较小的企业不能申报,所以错过了机会。
但这恰恰是错误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的规模没有任何的门槛限制或要求,所有的企业不论大小,只要符合高企认定管理办法,都可以申报并通过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的居民企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只要最后所取得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所有权)是在申报企业的,那么也就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3、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知识产权的居民企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或是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只要是进行了“自主研发”的,都可以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PS:自主研发不等于自己去研发,同样可以是产学研合作等方式或者技术转让等方式,只要能获得研发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就可以依托这个知识产权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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