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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丨2023年重庆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优惠政策有哪些?另附高企申报条件+材料+程序+注意事项

作者:发布时间:2023-02-27浏览量:1280次

重庆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


众所周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税收减免,还可以获得政府资金奖励等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力。本文环纽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重庆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汇总及高企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程序、注意事项”等内容,看完此文之后若还有其它疑问,或是想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致电咨询,环纽小编在线解答。环纽科技—免费咨询热线157-2334-8380(V同)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重庆市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一、渝北区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渝北府办发〔2020〕36号)


二、南岸区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万元补助,其中连续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3、对有效期内首次“升规上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对迁入并通过南岸区、重庆经开区首次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标准执行;

4、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高科技型企业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对当年完成科技型企业首次审核入库达到10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达到2家及以上的,按新入库1户科技型企业1000元、新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2万元标准给予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 知南岸府办发〔2021〕34号


三、九龙坡区

1、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 15万元。

2、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9)125 号)


四、沙坪坝区

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

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 (沙科局发〔2022〕17号)


五、渝中区

1、鼓励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引领力的总部型、龙头型科技企业落户,优先支持大健康、大数据、软件服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企业。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大力实施“渝中英才”计划,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实行“一人(团队)一策”,形成薪酬激励方案。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0%且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中府办〔2021〕13号)


六、大渡口区

1、对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审核通过,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支持,其中规模以上入库科技型企业首次、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2、对高新技术企业中首次依法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统计的(以上三类统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通过,给予10万元支持;对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高管、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经审核通过,参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留成部分,安排人才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每家企业限5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府发〔2017〕19号)


七、北碚区

1、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试行)》的通知(北碚委办〔2022〕5 号)

2、申领主体为已入库管理系统,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3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科局发〔2021〕19号)


九、巴南区

1、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30万元,分3年兑付,其中通过当年兑付10万元,认定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10万元。

2、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复审奖励15万元,其中通过复审当年兑付5万元,复审后的连续2年按要求填写年报且通过审核的,分别每年兑付5万元。补助资金以科研项目方式予以资助,项目管理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九、高新区

1、对首次及连续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非“四上”企业20万元、“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企业5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其他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对新迁入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3、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资金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渝高新发〔2020〕22号)


十、江北区

1、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认定奖励;

2、对迁入江北区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北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江北府发〔2016〕7号)


十一、璧山区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的通知(璧科技局发[2022]13号)


十二、合川区

1、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3年内首次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申报的企业,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3、对3年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R&D经费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1〕52号)


十三、南川区

1、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对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十四、涪陵区

内容简介: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税收等支持。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

政策举措: 

1. 政府奖补

首次认定为高企的,奖励补贴20万元(分三期兑付);再次认定的,奖励补贴5万元(一次性兑付)。

2. 税费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合同收入增值税减免等普惠性税收政策。

3. 融资贷款扶持:高企作为科技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加分因素,可提升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最高可贷5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政策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83号)


十五、长寿区

1、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更新年度数据信息并通过复核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补助0.2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长寿府发〔2022〕56号)


十六、潼南区

1、入库奖励。区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企业自主申报入库,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2、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给予1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并按时完成年报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潼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潼科局〔2022〕18号)


十七、铜梁区

1、对首次进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 目补助。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整体搬迁注册落户到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铜科局〔2022〕5号)


十八、大足区

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创新激励1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足区推进工业强区扶持政策》的通知(大足工业强区组发〔2020〕1号)


十九、荣昌区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首次认定或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落户荣昌并经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认定后给予25万元补贴。

2、对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其中完成审计报告及申报材料的,先期给予5万元补贴,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贴。企业只享受一次复审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荣科发〔2019〕4号)


二十、江津区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


二十一、綦江区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5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补助4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1〕9号)


二十二、永川区

对首次认定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委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永川委发〔2016〕12号)


二十三、两江新区

对首次通过认定及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其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

(三)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两江管发〔2022〕32号)


二十四、綦江区

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通过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推荐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二十五、武隆区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2〕73号)


二十六、秀山县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连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1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未通过认定的,对专项审计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1〕49号)


二十七、酉阳县

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获得认定当年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21〕8号)


二十八、石柱县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77号)


二十九、彭水县

1、对首次获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复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企业科技创新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8〕15号)


三十、万州区

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州财办发﹝2021﹞21号)


三十一、开州区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1〕71号)


三十二、梁平区

1、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梁平以外地区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梁平的有效期内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后补助40万元、30万元。

3、在同一申报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或后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三十三、城口县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认定3年后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支持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39号)


三十四、巫溪县

1、对市级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更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未享受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1〕68号)


三十五、巫山县

1、对首次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次年起,科技型企业按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年报,给予1000元/年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3年后通过复审的,根据绩效情况,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市级以上法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转化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1〕76号)


三十六、奉节县

1、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是规上企业的计500分,规下企业的计300分,在三年有效期内分别按总分的50%、30%、20%计分。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计200分,在三年有效期内分别按总分的50%、30%、20%计分。

2、引进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是规上企业的,按其所处有效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计250分、150分、100分;迁入当年是规下企业的,按其所处有效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计150分、90分、60分。

政策依据: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0〕115号)


三十七、云阳县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阳委发〔2020〕6号)


三十八、垫江县

第五条引育奖励。

1、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 鼓励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盟等创新机构或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每整体引进1家,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2. 垫江县以外地区整体迁入注册纳税在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定并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复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广应用。若当年得到过本办法第四条费用预资助的,则作对应额度的扣减。

高成长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服务奖励。

鼓励县内专业服务机构(不含审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对指导县内科技型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专业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给予0.5万元/家的服务奖励。服务机构要诚信服务,确保申报成功率,严禁无序竞争、严禁乱占资源。

政策依据:重庆市垫江县科学技术局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认定专项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垫江科技局发〔2021〕25号)


三十九、忠县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忠府发〔2017〕7号)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重庆市及各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重庆高企申报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重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本年度申报中,前述(6)(7)(8)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2年度。


四、重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所报批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有通过行业网站可查询的防伪标识编码、盖鲜章的原件)递交至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书面申报资料递交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

(三)区县初审。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报资料,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区县推荐。对于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受理申报资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函(附件3),并将推荐函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及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联系电话:67788354)。

(五)组织评审。受理资料后,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评方式进行评审。

(六)实地抽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筛选抽查企业名单,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七)认定报备。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的企业,按规定即时办理认定报备手续。


五、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中的专项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出具(不符合条件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视为无效),在提交的资料中需出具中介机构盖章的《承诺书》,企业可向当地颁发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主管单位咨询。《工作指引》规定中介机构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申报资料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请与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三)涉密企业请将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是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后,可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内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有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五)填报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通过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完成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填报,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企资格并报国家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禁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七)有关申报事宜咨询。请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见(附件5),各区县认定工作人员请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咨询(业务咨询电话:67300549、6778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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