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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企认证丨2023年海南省级及各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全面汇总!(另附高企申报条件_材料要求_程序_认定好处)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07浏览量:517次

海南省各市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在即!环纽小编整理汇编关于海南省各市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_申报条件_材料_流程_认定好处等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由于政策信息随时有变动,具体以各地区当年正式政策文件为准。不清楚的可以联系小编~咨询服务热线:157-2334-8380(V同)

(海南省各市县均可咨询: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符合高企申报条件的一定不要错过哦!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优惠政策

1、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2、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3、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


海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海口市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3、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 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给予 50万元奖励。自整体迁入次年起,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各3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对上述落户海口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3年累计房租补贴不超过 10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园区相关房租补贴政策。

4、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 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万元奖励。本条与上一条不重复执行。

政策依据:《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海府规〔2020〕9号)


三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30%给予补助,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3、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根据上一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申报成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三府规〔2020〕1号


儋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2、有效期内从省外整体迁入并注册在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市承诺书的,企业纳税后,自纳税当月起,三年内比照其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地方财政贡献额30%的比例进行奖励。

政策依据:《儋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试行)》


五指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 万元奖励。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给予首次入库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 万元的奖励。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不再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

政策依据:《五指山市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


文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服务,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奖励。

政策依据:《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府规〔2020〕343号)


琼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引进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部分迁入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培育扶持。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期3年。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入库扶持。

3、认定支持。

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在获得省级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同一企业市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研发经费支持。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进入培育库企业三年培育期内按国家统计口径用于R&D的经费,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经核定后,每年按实际投入额度的20%给予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科研项目扶持。

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政策依据:《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


万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力度,协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扶持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结合《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市财政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首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申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万宁市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东方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扶持

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迁入本市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整体迁入我市的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且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对我市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二)首次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体评分达到50分--70分的,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按纳入当年研发投入增量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对纳入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培育库的,按照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第11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扶持

(一)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一套表网报平台)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年度投入经费增量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经费增量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

(二)支持鼓励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政策依据:《东方市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 东府规〔2021〕1号


定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政策依据:《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定府办〔2022〕46号)


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在屯昌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家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屯府办规〔2021〕6号)


澄迈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外,县级财政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 10 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

2、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从省外迁入澄迈,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我县承诺书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迁入我县满一年后县级年税收达 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再奖励 20 万元。

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由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政策依据:《澄迈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澄办发〔2020〕41 号)


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今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2、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对省外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整体迁入及注册成为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时,须与县政府签订3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承诺书。

3、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建立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过考察评估,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能正常经营生产,经申报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政策依据:《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措施(试行)》(临府办规〔2021〕72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于2020年以来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2、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政策依据:《白沙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白府办函〔2022〕49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3、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昌府规〔2021〕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过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适用于2020年以来我县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且有效期内不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

2、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不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4、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我县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迁入我县开展实质性运营,在享受省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县级再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发放,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第二、三年到期的,先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后再拨付奖励20万元。在完成迁入年度认定有效期当年到期的,暂不给予奖励,重新认定后给予一次性拨付奖励50万元;未能重新认定通过的不给予奖励。

3、参照《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筛选建立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进入培育库半年以上未调整出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发展奖励5万元,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4、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励,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究费”并经我县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每年奖励额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核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二部分按照企业年度研究经费增量的30%核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认定支持。

对于首次和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次(含2次)。

2、入库培育扶持。

对于当年申报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首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3、引进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将注册地 迁入本县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部分迁入或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且年产值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4、研发经费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

政策:《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保府办规〔2020〕3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增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资金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后再次申请通过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资金奖励。

3、对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符合高企占比要求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之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0%计算奖补,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

4、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县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县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引进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对同一家企业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年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0%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研发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自主研发的R&D经费(研究和试验发展),按国家统计口径年度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后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研发资金支持,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3年。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政策依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在系统注册-->企业在线填报申报书、上传附件-->企业在线提交申报书-->企业下载申报书及附件,将需要签字盖章页面打印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将盖章页面扫描-->将下载的申报书及附件、签字盖章页扫描件刻录为光盘(一式两份)-->企业将光盘交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按要求汇总申报企业电子材料及企业光盘一份一并报送省科技厅-->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办)组织评审,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企业注册与填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点击“申报管理”,会跳转至“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企业也可以选择直接登录该平台。企业填写注册信息,注册通过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请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如无法登录请参考主页面的相关操作手册)

(二)填写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添加附件,检查无误后提交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光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需签名盖章页需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为PDF格式);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2022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人数统计请参照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方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专项机构出具的企业2020-2022年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020-2022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有独立执业,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为方便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可按省高企认定办制作的目录及参考格式进行申报材料编制,详见“海南省科技厅网站--专题--表格下载--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二、海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3、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6、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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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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