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企申报丨全面汇总!速看江苏省及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优惠政策+高企申报要求及流程!(2023)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即将到来,环纽小编整理汇编关于“江苏省及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高企申报要求及流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由于政策信息随时有变动,具体以各地区当年正式政策文件为准。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想要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单位,可以咨询环纽小编为你解答指导!环纽咨询服务热线:157-2334-8380(V同)
(江苏省各市区均可咨询: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南通、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符合高企申报条件的一定不要错过哦!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2、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标准,省及设区市予以积极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技术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按有关规定奖补。
3、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省“双创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各地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省和各地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
【苏州市】
1、根据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从2021年起,对市级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
2、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
3、对于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府办〔2021〕81号)
【昆山市】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对纳入昆山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从昆山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有配套补贴,详情咨询当地科技办。
2、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在昆山建设运营专业化、品牌化科技创业孵化载体,鼓励载体引育双创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上市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载体内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载体内企业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认定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载体从昆山市外区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注册地变更,按每引进一家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昆科字【2022】57号)
【张家港市】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奖励
有持续的创新投入和成果产出,经市科技部门推荐,完成省和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最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张家港保税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张保发[2022]5号)
【太仓市】
①高企申报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完成省高企培育库申报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
②入省库培育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经申报认定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③高企认定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④研发奖励。对当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当年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比例奖励,最高20万元。
⑤引进奖励。从本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由机构引进的,每引进1家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太仓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南京市】
1、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
3、完善企业培育机制,提升企业的成长性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具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筑基”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基”工程,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通过项目立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企业技术迭代升级,单个项目支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应占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
4、对异地迁入我市的高企,待高企在江苏省重新认定通过后,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和信息、智能电网等领域的企业入库。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科规〔2022〕13号)
【扬州市】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新入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的,对其申报日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按2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扬州市境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在高企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分年度按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对高企有效期满仍没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不再重新申报高企的,取消最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资金。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申报当年的研发投入,按20%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从2021年起,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原则上未曾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进入过培育库的科技型企业,均可提交入库培育申请表,由县(市、区)、功能区审核推荐,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加大科技型企业评价力度,对通过评价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企业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开票收入在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7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迁市】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奖励;
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丹阳市】
1、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我市的,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企业再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3年内纳入本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进入省培育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丹阳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重大科技项目招引的奖励办法》
【句容市】
以企业核心专利、商标等作为质押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2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10万元。
政策依据:《句容市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句发改﹝2022﹞204号)
【泰州市】
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
【淮安市】
1、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10万元补贴;
2、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获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
【连云港市】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2、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3、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区外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并持续发展的,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政策依据:《连云港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国发〔2020〕7号)
【无锡市】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并行为目标,聚焦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向高端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形成物联网、智能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全面落实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常州市】
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主导或牵头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奖励。
2、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20〕52号
【盐城市】
1、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
2、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3、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阴市】
1、对进入江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入库奖励2万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分期给予支持。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江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其中,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整体迁移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到期重新申报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其上年度的地方贡献额的50%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4、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申报奖励3万元、认定奖励7万元分期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江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
1、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对连续三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引进力度,对列入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的企业(不含列统规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对从宜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列统规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兴化市】
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相比上年实现正增长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农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相比上年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兴政发〔2019〕110号)
【泰兴市】
1、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如皋市】
1、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2、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移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经省科技厅公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整体迁移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再给予35万元奖励。对当年落户并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推动南通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移落户并完成变更手续、获得南通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认定的第一引荐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专兼职招商人员奖励减半)。
3、对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给予3万元奖励,评估优秀的给予4万元奖励。(具体绩效评估4、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及入库高企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结合引进的高价值专利技术并转化实施的每件资助1万元。
政策依据:《如皋高新区关于科技人才兴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皋办﹝2021﹞8号)
【启东市】
1、对当年进入市高企培育库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当年首次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日期前进入市统计局规模企业库为准。
3、对当年从南通市外整体迁入我市并完成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变更手续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
4、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认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费用核算口径以市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加计扣除基数为准,企业须设置研发会计科目。
政策依据:《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倍增计划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21)28号)
【海安市】
给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10万元,区镇配套5万元。招引1家市外高企给予80万元奖励,其中市财政40万元,区镇配套40万元,按照30%、30%、40%分三年拨付。给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2022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6号)
【徐州市】
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引培计划,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推动广大小微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
政策依据:暂无主动公开文件
【新沂市】
对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地方财政奖励,首次通过认定奖励15万元,重新复审认定奖励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政策依据:暂无主动公开文件
【南通市】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省奖励补贴经费予以1∶1配套奖励补贴。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补贴20万元。
政策依据:暂无主动公开文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
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二)网上申报
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从今年起,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不再对企业开放。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 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南京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认真审核,汇总形成《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5);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 函(模板见附件2)。
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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