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7家!四川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公布
2023.11.9日,环纽小编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获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3557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四川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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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四川高企申报指南
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达州市、雅安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等)各市以及区县的企业伙伴,看完此文之后若还有其它疑问,或是需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想提前布局规划的企业伙伴,可以直接致电咨询,环纽小编竭诚为您服务!环纽科技—免费咨询热线157-2334-8380(V同)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税率由25%(一般企业按照25%征收)减按15%缴纳。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税 〔2015〕119号、财税〔2018〕99号)
3、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一、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奖补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2、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市)县原则上对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其中市本级给予5万元奖补。
政策依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
三、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
政策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四、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2、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3、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22〕4号)
五、自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自府发〔2022〕2号)
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代理申报的企业,欢迎致电【环纽科技】免费咨询热线157-2334-8380(V同)
六、雅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20%、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后补助支持。
政策依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本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八、南充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九、内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市、区)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市、区)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府发〔2022〕3号)
十、宜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2、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宜宾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工业强市十条政策措施》(宜委发〔2020〕15号)
十一、达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整体新迁入、注册纳税在达州市且有效期 2 年以上的,按首次认定标准予以补助。
2、对经税务部门核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的 3%、最高给予 50 万元支持。补助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按照受益地方财政实际补助额的30%予以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221号)
十二、资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口腔装备材料、医疗器械、机车汽车、电子元器件、科技服务业领域企业,按照年度研发投入总金额给予5%补助;其中,规上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他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申报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成功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属于复审的均不再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十三、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绵经开管发〔2021〕1号)
十四、眉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或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眉府发〔2021〕20 号)
十五、巴中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市财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六、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每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授予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并依法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和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奖励金额以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批复文件当年的高新技术及 其产品年销售收入(以下简称“年销售收入”)为基准,结合奖励评审年度内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共同确定。企业获得批复文件次年及以后可申报该项奖励。
3、首次申报奖励的,年销售收入在基准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 奖励增加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非首次申报奖励的,以企业前一次获奖时的年销售收入为新基准。年销售收入在新基准基础上每增加 1 亿元奖励增加 10 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5、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授予在我市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性强、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为 10 万元/项。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2.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攀科发〔2020〕83 号)
十七、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新获得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政策依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20〕5号)
十八、德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德府发〔2021〕8号)
一、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
请按《网络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由专人操作网上申报,并管理好账号和密码。申报材料请严格按批次时间提交至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各类材料一式1份,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企业认定高企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所有资质、证明、证书等交材料时带原件,待查验后退回。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注意: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二)申请高企认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企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申请高企更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高企名称变更申请书(系统打印、法人签字、企业盖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高企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企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8.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会计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9.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0.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起所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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