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是什么?八大条件关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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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于同年7月8日联合发布。
2016年,三部门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修订,修订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简化了认定的程序,调整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再次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高企认定的八大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条件关键解读
1、核心知识产权认定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条件解读: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和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此要件重点在“拥有”和“核心”,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收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2、高新技术领域认定条件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人力资源构成认定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条件解读: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是统计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4、研发费用投入认定条件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条件解读: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重点在研发活动确认和研发费用归集2个方面。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企业的研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申报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企业在申报实务操作中可以依据指标数据倒推,归集所填报项目的研发费用,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应填报申请书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认定条件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条件解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并由中介出具审计报告。
其中,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四类。
6、指标测评认定条件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条件解读:四项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科研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加权记分方式进行评测打分,申报企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所报批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有通过行业网站可查询的防伪标识编码、盖鲜章的原件)递交至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属于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的,书面申报资料递交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科技部门。
(三)区县初审。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报资料,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四)区县推荐。对于初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受理申报资料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函(附件3),并将推荐函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及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市科技局,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联系电话:67788354、67300549)。
(五)组织评审。受理资料后,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评方式进行评审。
(六)实地抽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筛选抽查企业名单,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七)认定报备。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的企业,按规定即时办理认定报备手续。
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中的专项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出具(不符合条件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视为无效),在提交的资料中需出具中介机构盖章的《承诺书》,企业可向当地颁发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主管单位咨询。《工作指引》规定中介机构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申报资料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请与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三)涉密企业请将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是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企业报送纸质材料后,可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内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有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禁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六)有关申报事宜咨询。请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咨询电话见(附件5),各区县认定工作人员请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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