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2 | 高企申报主体分析

作者:发布时间:2022-08-05浏览量:134次

高企申报主体: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对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主体)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以上内容我们也能得出:高企的申报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对于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的组织,只要能够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它都有可能成为高企潜在的申报主体。

一个比较简单的标准,如果一个实体它本身是我们所得税法这种法律上规定的适合的纳税主体,那么很有可能它就有这个权利来申报成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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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外,我们还有两类特殊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主体:

1、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但“有效期”已满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有效期”概念,一共是3年,所以在有效期满了之后,企业需要重新认定,注意:申请标准和首次认定完全一样。

2、跨地区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

跨地区,但是是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而如果是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需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比如:重庆市两江新区从外省引入了高新技术企业,但该企业只是部分搬迁,所以这部分搬迁到两江新区的企业需要在两江新区重新认定,认定通过之后才有效。

相关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往期回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解读1之高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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