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企申报奖励政策!广东高企认定补贴及申报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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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奖励标准
首次认定通过:奖励20 万元;
重新认定通过:奖励10 万元;
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额外奖励10万元;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在1000万元(含)刀5000万元(不含)之间,额外奖励20万元;
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额外奖励40万元;
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以上奖励累计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广州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南沙区奖励标准
从市外地区落户:奖励50万元;
本区受理:对首次由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区内企业,奖励5万元;
认定通过:对本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奖励30万,非“四上”企业奖励15万元;
对首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成功入库的区内企业:奖励2万元;
对首次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区内企业:奖励10万元;
首次成为“四上企业”:额外奖励20万元。
政策依据《支持南沙科学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若干政策措施》
海珠区奖励标准
新纳入的“四上”企业:连续3年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70%给予奖励;
存量“四上”企业: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70%给予奖励;
新纳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等入驻科技创新载体、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分 2 年合计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租金补助。
政策依据《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 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
黄埔区奖励标准
当年度认定通过:规模以下奖励20万元;
规模以上奖励30万元;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奖励20万元;
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奖励30万元;
达到1亿元(含)以上,奖励50万元;
以上奖励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申请认定且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番禺区奖励标准
认定通过:对当年经番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首次成为“四上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化区奖励标准
当年度认定通过:奖励20万元;
首次成为“四上企业”:奖励10万元;
受理奖: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获得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奖励3万元;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在500万元(含)以上,奖励10万元;
在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20万元;
在5000万元(含)以上,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从化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花都区奖励标准
当年度认定通过:奖励10万元;
首次成为“四上企业”:奖励20万元;
“四上企业”研发费用:
企业当年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对研发费用相比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2021-2023)》(征求意见稿)
荔湾区奖励标准
注册在荔湾区,认定通过:奖励10万元;
注册在荔湾区,认定通过,其中属于“四上企业”:奖励20万元;
注册在荔湾区“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或“科创载体”范围内,且属于首次通过高企认定:奖励10万元;
对有效期内新迁入荔湾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四上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荔湾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白云区奖励标准
当年度认定通过的“四上企业”:奖励10万元;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少于50万的按2%研发费用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上企业”研发费用:
相比上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相比上年度增长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相比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政策依据《广州市白云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天河区、越秀区暂未发现政策,增城区政策过期,新政策发布日期待定。
广东高企申报条件: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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