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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重庆新增3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附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程序、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发布时间:2023-06-02浏览量:68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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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近400万平方米,引进专业服务机构1500余家,聚集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近2万个

■到2025年底,全市将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


6月1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科技部日前公布了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重庆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孵化园、重庆市科技工作者众创之家孵化器、重庆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孵化器上榜。

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体系化、专业化发展,去年11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启动了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194家孵化器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此次备案的重庆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孵化园位于璧山区,集“技术经理人”“风投机构”“孵化器”等多重角色于一身,注重发挥科研团队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并配套大量创新链、产业链资源,全流程护航成长,孵化了电动车无线充电装置、燃料电池无人机、纳米银柔性触控屏智慧黑板等领域的一大批新兴的科技企业。

重庆市科技工作者众创之家孵化器位于重庆高新区,重点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孵化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需求对接,打造“公司+大企业研发需求”的强链赋能平台和“公司+高校科研平台”的补链创新平台,先后被认定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重庆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

重庆云谷·永川大数据产业园孵化器位于永川区,聚焦服务外包、数字文创、云计算、人工智能及物联网、新型电商五大业态,新引进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科大讯飞、淘云科技、同程旅行、嗨学网、九紫文化等企业83家,预计到“十四五”末,聚集数字经济企业1000家,员工规模达到5万人,建成千亿级西部数字经济产业基地。

“截至目前,全市已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9家。”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全市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我市已出台《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将优化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为此,我市还制定了《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明确各类孵化载体认定标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引导孵化载体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据悉,通过构建形成全链条、多层次孵化载体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建成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12家,其中包括上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9家。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打造了多个大型孵化载体,比如江北高端生物医药孵化园、西部食谷等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以及科学谷、菁云湖、照母山、明月湖等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形成了集聚效应。”该负责人称。

据悉,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近400万平方米,聘请专兼职创业导师7300余名,引进专业服务机构1500余家,聚集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近2万个,孵化毕业企业4800余家,吸纳创业就业人员12万余人。

根据《方案》,到2025年底,全市将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万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万家以上。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国家级孵化器申报基本程序
1.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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