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小知识|影响高新企业的资格两个争议点
有关影响高新企业资格两个争议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核心自主的知识产权界定存在可能性争议。
根据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现实中的一些企业的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多种技术并存的情况,而其中某些技术是否属于重点领域,是否属于核心支持作用,或者企业利用原有专利技术的同一产品一直处于更新升级状态以适应市场的变化,更新升级状态达到什么程度才被看作是新阶段技术创新的实现。而这些变化的产生根源是企业技术和工艺的进步,这些技术和工艺也取得专利或非专利技术。那么对其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如何界定,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地方。
从时间判定,这些产品的基础技术产生于早期的“生产技术”,而后期持续进行的技术升级与前期的“基础技术”已经有了区别或根本性的区别。后期升级的技术也给企业产生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个核心技术是以哪个技术为主呢?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核心技术准确定义,仅依据“高新企业认定小组”的批文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差异,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02研发费内容与税务机关核定内容不统一
认定管理办法中,研发费内容与税务机关核定内容不统一,量化内容存在的可能性争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多个条件。在这些条件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的条件是相对容易量化的指标,税务机关基本围绕这个指标内容的真实性判断开展审核。
按照2016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需要按照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对应的比例要求,进行研发费的归集。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规定标准,尽力将其他支出,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科目中归集。这些归集的费用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条件比例的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75%进行扣除(非高新企业也可享受)。所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将直接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顺利实现。
按照上述逻辑关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是企业享受高新税收优惠的前提。税务机关若未同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说明税务机关质疑企业研发费扣除可能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如果后续经过科技部门的鉴定税务机关的判定是正确的,这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研发费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企业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与部分研发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并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矛盾,主要是在资格确认条件中,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不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内容大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大于加计扣除标准的研究开发费用部分,税务管理存在很大的难度,这点尚存在争议。如果企业已经取得高企资质且企业研发费内容缺少量化的统一标准,那将会为高新企业后期税务管理埋下税收隐患。
另外,企业研发费支出内容与企业产品常规性升级、设计等支出没有明确的界限,造成研发费内容过于宽泛。当前很多企业属于协作化生产企业,一般来说,先有订单,后有针对性的工艺升级和设计。在设计和改造过程中有些能够形成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但多数情况下是属于按照产品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工艺和设计,这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往往也存在争议。
综述,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确认过程中,研发费范围应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研发费内容相统一。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相关内容的确认及加计扣除的审批程序,应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前置确认程序。这样才能使企业规避税收风险,使企业更积极完整地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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