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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申报指南!成都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条件、流程说明(附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01-05浏览量:208次

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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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

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办理网址:

请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注意:

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所有企业和个人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账户信息均已同步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

请直接用原有账号密码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法人登录窗口登录,再进行实名认证,认证后可以进入火炬中心科小企评价业务系统。


办理流程:

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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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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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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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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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公告




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负责实施。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可以证明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区(市)县认定证明

1、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及扫描件),由区(市)县认定证明。

2、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二)市级认定证明

1、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登录“成都市中小企业网四方平台,www.cdsme.com”,按照操作流程,提交申报材料(扫描件),由市级认定证明。

2、市经信委委托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认定后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七、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可于文件失效前一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联系电话:028-96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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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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