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丨(完整申报指南)202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申报时间、激励政策、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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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今年重庆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认定申报工作已开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申报通知原文:
重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激励政策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2、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4、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材料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
注: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认定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之后,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7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3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见《工作指南》附件5第二部分)作为计算相关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7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数值,由“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核定数据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数值,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七)“利润率”数值,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三、得分计算方法
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一)关于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由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历史数据测算得到,并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总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当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的数值见下表。
附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 要求 | 满分 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 经费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12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 人才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3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5 | 3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20 | 120 | ||
创新条件 | 技术 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5 | 100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10 | 120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3 | 15 | ||
创新 平台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3000 | 300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2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1 | 4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2 | ||
创新绩效 | 技术 产出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10 | 50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5 | 30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4 | ≥1 | 10 | ||
创新 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20 | 4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15 | 30 | ||
利润率 | % | 5 | ≥5 | 12 | ||
加分 | 加分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 — |
其中:
按照《工作指南》,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各档对应的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0%,满分要求为7.0%;
2.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1.5%,满分要求为10.0%;
3.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2.0%,满分要求为12.0%;
4.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3.0%,满分要求为15.0%。
(二)关于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5分,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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