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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丨重庆市各区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政策最新汇总!附认定(评价)申请条件及直通车条件_材料_流程_评价指标

作者: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量:72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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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的是依托于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型企业。

这一类企业一般分为二类: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信息、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类为以客户信息和偏好开发供应链管理或特许经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公司。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指南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如属当年新办企业,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3、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4、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6、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须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7、结合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数据填写,若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填写。

8、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按照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标准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关附件。

9、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须上传有关单位印发的文件及附件。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一)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二)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三)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说明

(一)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三)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或者直接购买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商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等文件明确的方式、范围,对各研发项目以专账或者辅助账形式,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四)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五)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六)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数为准。

(七)纳税总额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包括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不包括个税。

(八)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nybkjfzzx.cn)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九)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实现数据对接,高新技术企业状态可自动获取。

(十)科技奖励

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准,获奖情况可自动获取。

(十一)研发机构

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部委、省直单位批准认定的企业牵头建立的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类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十二)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http://std.samr.gov.cn)。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十三)企业信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十四)其他事项

所称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流程

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1、服务入口

打开浏览器,搜索“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热点服务”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注册或登录

进入页面后,点击【办理入口】;首次申请的用户,需先点击【立即注册账号】完善自然人或单位法人信息,然后点击【注册】。


3、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4、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5、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1.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2.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6、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名单。


7、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8、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一、渝中区

1、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2、对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内企业,若成功申报获得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科技计划项目或市级重大专项项目,经认定在渝中区落地转化的,按上级财政奖励经费20%给予配套。

政策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二、渝北区

(一)对首次审核入库的市级科技型企业、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万元、20万元。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对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简称“科信贷”)的企业,据实补贴担保服务费。

政策依据:《渝北区推动科技创新政策》


三、江北区

1、对首次完成市级审核入库且发展良好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向担保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政策依据:《江北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征求意见稿)》


四、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1、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和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支持范围以外的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 10%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2、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统筹建立绿色创新专项资金池,引导辖区金融机构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深化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政银企融资机制。建立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3、建立 2000 万元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全额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绿色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1〕34号)


五、沙坪坝区

1、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2、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参与组建的创业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等各类创投基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沙科局发〔2022〕15号)


六、大渡口区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3、支持各类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中,增设抗击疫情贡献评判参考项,对为入驻企业和团队减免房屋租金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渝科局发〔2020〕16号)


七、巴南区

1、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2、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3、对牵头完成国家、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相关验收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按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巴南科局发〔2020〕69号)


八、北碚区

新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券面总额为0.5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服务券。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科局发〔2021〕19号)


九、璧山区

1、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机构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10%给予购买方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璧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取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且在璧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制)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的通知》


十、永川区

鼓励大学生入库科技型企业,大力培育双高企业,对双高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服务费给予50%补贴。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71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国家级奖且已成立科技型企业的高校大学生项目,给予2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永川府办规〔2022〕3号)


十一、江津区

1、科技型企业及高校R&D当年投入经费按0.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及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科研院所)R&D当年投入经费按1%给予补助。单个组织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0.5万元。

3、申请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50%的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10条激励政策》的通知(江津府发〔2019〕18号)


十二、合川区

1、对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初次认定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认定后第二年起,通过年审每年另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2、对成功备案入库为科技型企业的工业企业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其它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3、对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企业,分别最高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3万元、20万元。

4、对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21〕52号)


十三、南川区

对新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金融人才政策》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21〕10号)


十四、万州区

1、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高成长性企业,且从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差额部分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1〕50号)


十五、开州区

1、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高成长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21〕71号)


十六、长寿区

1、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2万元补助。

2、对新认定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补助3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21〕6 号)


十七、潼南区

1、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区政府《潼南区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潼南府办发〔2021〕40号)

2、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加强应急转贷服务,将应急转贷的比例提高至原到期应还贷款额度的100%。

政策依据:市科技局《印发关于科技助力稳经济的若干举措》(渝科局发〔2022〕60号)

3、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十八、铜梁区

1、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2、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铜梁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的通知


十九、大足区

对首次通过审核的科技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创新激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型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大足科发[2017]10号)


二十、荣昌区

1、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补贴1万元,其中入库当年补贴50%,次年填写年报后补贴50%。

2、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达10万元。

3、对牵头实施市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20%给予配套,其中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荣科发〔2019〕4号)


二十一、高新区

申请“高新贷”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含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西永微电园全域)范围内。

(二)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并按要求填报年报,网址:http://www.csti.cn/。

第九条 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参与高新区“高新贷”担保业务。合作担保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担保机构须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

(二)具有从事融资担保经营资质;

(三)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合作担保机构需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作担保机构按本办法及合作协议规定,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当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时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0%,当贷款额度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时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合作担保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但可根据其自身风控需要,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高新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二、两江新区

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满足《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并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创新主体,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支持。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人新创办的持股比例达到20%及以上、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备良好产业化前景并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的企业,按照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约定,对其前3年的租金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并可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三、綦江区

1、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綦江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进一步发挥区域担保机构等融资担保体系对科创企业增信分险作用,为区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因向区内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的代偿损失提供补偿;对区内科创企业给予最高融资担保额的2%的补贴,切实将科创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增加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到位资金至2000万元。

2、统筹资金支持农业专利申请,对规模化智能化科技型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26号)


二十四、万盛经开区

1、首次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等级,对达到A、B等级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2、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但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35号)


二十五、巫溪县

对市级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更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1〕68号)


二十六、巫山县

对首次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次年起,科技型企业按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年报,给予1000元/年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巫山县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1〕76号)


二十七、云阳县

1、对创建市级科技型企业并进行年报更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

2、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云阳县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阳县支持千亿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千亿工业组发〔2021〕3号)


二十八、忠县

1、对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支持;

2、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1年期内,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

3、对当年成功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管理并进行年报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忠府发〔2017〕7号)


二十九、梁平区

首次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9〕76号)


三十、丰都县

对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创办的企业纳入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补助1万元;指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领2万元市级创新券。

政策依据:重庆市丰都县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创新发展》的通知(丰科局发〔2020〕16号)


三十一、黔江区

1、对首次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牛羚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三十二、武隆区

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第二年按时更新年报数据的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21〕73号)


三十三、秀山县

首次入库市级科技型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1〕49号)


三十四、酉阳县

获得认定的高成长科技型企业,获得认定当年县级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试行)》的通知(酉阳府办发〔2021〕8号)


三十五、石柱县

对首次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每年按时更新年报数据的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1〕77号)


三十六、彭水县

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奖励2万元;

政策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20〕12号)


三十七、城口县

对入库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创业种子基金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金融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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