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证丨(完整申请指南)重庆软件企业认定评估条件/材料/流程/提交材料装订要求/受理地点/收费标准/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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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需满足《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 SIA 002—2019》第4条要求,其中包括: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软件产品拥有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7.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能够提供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二、软件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请:登陆市软协网站(www.cqsoft.org)下载《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及附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市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srpg@cqsoft.org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交纳评估费用。
(二)预审:市软协每月1-15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开具《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评估:市软协根据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四)专家评审:市软协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公示:每月30日前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名单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s://srpg.csia.org.cn)及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软件企业证书。
(六)报备: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一)提交材料名称及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 纸质委托书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3 | 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需至少提交一个《软件产品证书》。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可不必提供 |
4 |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证明材料 | 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
5 |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附件3)、《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附件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当年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归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6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7 |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6) | 证书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8 | 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附件7)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需提供外汇证明材料 |
9 | 根据当年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填报的上年度年报《企业主要指标表》 | 上年度年报数据,打印纸质《企业主要指标表》,加盖企业公章 |
(二)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胶装。一份扫描件,按照顺序扫描后转为PDF格式(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操作手册不需扫描)。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至少提交一个);对于新评估的企业还未获得《软件产品证书》的,提供已申请软件产品评估的说明(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软件产品评估申报材料;
4.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仅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提供);
5.《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
6.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7.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包括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附件3)、《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附件5);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9.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附件6)和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用户手册;
1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附件7)(填报上年度数据);
12.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13.企业应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https://sso.jjxxw.cq.gov.cn/netcasso/按时填报相关信息,并导出监测平台数据报表。数据报表相关事项联系电话:67531143。
四、软件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地点
(一)评估咨询和材料受理
联系部门:双软评估部
联系电话:023-67519582
申报邮箱:srpg@cqsoft.org
(二)材料报送地点
市软协: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大厦A区1楼
五、重庆软件企业认定收费标准
软件企业评估收费本着公开、透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收费标准如下:
企业类型 | 软件企业(单位:元/企) | ||
评估/复评 | 变更 | 补证 | |
会员单位 | 800 | 200 | 100 |
非会员单位 | 1400 | 400 | 200 |
注:本收费标准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可供查询。
六、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附件下载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2.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附件3);
4.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
5.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附件5);
6.质量管理体系说明(附件6);
7.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附件7)。
附件下载:软件企业评估资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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