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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丨超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申报材料、流程、激励支持政策、认定评价、注意事项最新整理~

作者:发布时间:2023-08-24浏览量:508次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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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激励支持政策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2、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4、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时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

注: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

(二)认定领域: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7 年第 1 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申请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

(三)基本条件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满 2 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万;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应高于 70 分(含 70 分);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运行评价淘汰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根据不同情况满 2 年或 3 年后才能重新申报。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五)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表进行核定,择优推荐上报。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 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填报,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官方限定日期前,正式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至我委。评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注意事项

认定通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之后,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来函报送。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对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今年各区县(自治县)若存在未通过国家复核的企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所在区县原则上不予申报。

(三)后续,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持续强化运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我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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