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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技术合同登记丨目前我市对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项目补助奖励是多少?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27浏览量:80次

目前我市对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项目补助奖励是多少?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站点)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形式上、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注:已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根据核定技术交易额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几类合同可做登记:

(一)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一)登记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注册账号,管理站点审核账号。

(二)账号审核通过后,单位可登录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办理,同时提交相应纸质件。

免税合同、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在系统中选择重庆市01号管理站点(重庆市总站点)办理;不免税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下的合同,选择重庆市12号管理站点(大渡口区站点)办理。

(三)站点审核通过。


技术合同登记奖励政策:

一、九龙坡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3〕37号)

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补助。其中,企业向区内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对技术购买方、技术输出方分别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1%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二、大渡口区

政策依据:《大渡口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试行)》(渡科文〔2023〕10号)

对新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根据合同登记金额给予支持。对单项合同登记金额分别达到3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项合同分别按照0.1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I类知识产权新登记为科技成果的,每项登记给予0.1万元支持,对其他科技成果登记,每项给予0.05万元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登记的科技成果经转化后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按照每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支持。


三、两江新区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两江管发〔2022〕32号)

支持区内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区内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且技术合同中(非关联交易)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根据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对技术购买方、技术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分别按照5%、5%、1%的比例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北碚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碚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碚科局发〔2021〕19号)

申领范围为电子信息、机器人及智能设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生物医药以及文化旅游产业、农业等领域,鼓励由本区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高校院所参与研究开发服务的项目,对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及以上的,买方企业可按照交易额的10%一次性领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同一企业每年领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最高不超10万元,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领。根据技术创新性以及经济效益,经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驻区经信委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后,给予兑现。


五、巴南区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巴南科局发〔2023〕46号)

(十一)完成技术合同审核登记的单位给予奖励。单个合同额度为10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助;单个合同额度达10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支持在区高校与区内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实施、转化科研项目,每个项目按技术合同登记中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的8%给予在区高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接受科技成果转让的企业,按项目技术合同登记中实际支付技术所有方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现金实缴入股占注册资本金比重不低于50%的企业,引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按评估金额(由企业自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转化且产业化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服务。同一科技成果只享受一次。


六、高新区

政策依据:《重庆高新区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渝高新发〔2020〕22号)

对经重庆市及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技术成果向非关联单位转移转化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购买方给予奖励,其中向区内非关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奖励,向其他非关联单位购买的按10%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大足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大足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十条》(大足科技组发〔2023〕1 号)

对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其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度的 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八、永川区

政策依据:《永川区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激励政策》(2023-04-10发布)

对认定为国家、市级、区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技术合同在市、区科技部门登记认定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不超过5‰给予补助。


九、璧山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的通知(璧科技局发[2022]13号)

技术合同在市、区科技部门登记认定后,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度的5%给予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长寿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长寿府发〔2022〕56号)

对企业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项目,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根据企业实际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技术合同交易认定登记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铜梁区

政策依据:《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铜科局〔2022〕5号)

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区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荣昌区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荣科发〔2019〕4号)

鼓励企业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高于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可达100万元。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贴。


十三、綦江区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新十条的通知》(綦江府发〔2023〕21号)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认定登记总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四、合川区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合川府办发〔2021〕52号)

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在合高校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市级部门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每个最高补助工作经费1000元。


十五、黔江区

政策依据:《黔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黔江府办发〔2021〕39号)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引进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区成功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石柱县

政策依据:《石柱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石柱府办发〔2021〕77号)

争取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对引进县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成功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万州区

政策依据:《万州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实施细则》(万州财办发﹝2021﹞21号)

对入驻万州开展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成果在万州区内成功转化的,依据当年转移转化技术和产品的实际效果,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十八、巫溪县

政策依据:《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巫溪府办发〔2021〕68号)

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实际支出3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技术合同总额的 5%、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九、丰都县

政策依据:《丰都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政策的通知》(丰科局发〔2023〕8号)

技术合同在市、县科技部门登记认定后,按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不超过3%给予补助。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哪些优惠政策?

(1)四类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四类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

(2)奖酬金政策

对于技术卖方:

奖酬金:按“四技”合同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酬金,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技术合同登记:

1.《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按一定比例;

2.地方法规政策有具体比例;如:青海:70%;北京25%,农业5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

2.作价投资的,从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的,在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3)财政专项、交易补贴政策

1.支持技术买方政策

2.支持技术卖方政策

3.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6号 )

对引进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其科研人员在渝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由市级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5%的财政性普惠补贴,单项成果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财政后补助,用于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活动和引进培养专业技术经纪人等。(20191227)


(4)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价款应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免征增值税。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研发、设计、软件、信息、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等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知识产权、专业技术、无形资产等。

此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来源:财税【2011】100号)


(5)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8年5月29日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体: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人员

计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件:有权益证书的技术成果

时限: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要求: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政策来源:财税〔2018〕58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政策来源:财税〔20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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