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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23-01-12浏览量:129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


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236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100家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集群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进一步畅通产业协作网络,增强集群创新活力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着力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不断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化开放合作,加快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水平。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数字化、绿色化、开放合作和治理服务能力,增强专业化配套水平。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月11日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第六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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