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此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部分省市陆续开展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我市也选取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在具备条件的870家科研单位开展“经费用途包干、经费使用包干、项目实施包干”的“包干制”试点,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提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并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2022年8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明确进一步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为落实中央及本市关于科研项目“包干制”改革工作部署,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2〕142号)。对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范围、管理机制和具体负面清单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二、哪些项目可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
根据《办法》,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其他需要纳入“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根据每年的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需要确定。
三、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是否还需要编制预算?
根据《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用途包干”。项目经费实行定额资助,取消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据实开支。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不设置科目和比例的限制,项目单位还是需要对财政科研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支出科目进行经费归集。
四、项目单位如何管理实施“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办法》明确,作为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对财政科研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规范经费管理,按期足额到位自筹科研资金。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等,接受科研人员监督;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项目负责人如何使用实施“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办法》明确,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恪守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使用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规范使用财政科研经费。
《办法》明确,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据实开支报销。这并不意味着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对经费的使用放任不管,《办法》也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与“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建章立制,明确经费管理主体与经费使用主体的责任边界和经费使用报销流程,切实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
六、是不是只有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才禁止支出?
《办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禁止支出。《办法》主要从科研管理和科研项目本身特点出发,列出了不得违规列支设备费、不得违规列支业务费、不得违规列支劳务费,以及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等8项禁止支出事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科研管理政策、与项目本身科研无关的相关经费支出等虽然没有明确列入“负面清单”,但支出肯定是不符合项目经费使用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应禁止使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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